索 引 号 | H001/2019-07555 | 成文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依据
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杭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总体要求、民办学校的权益与责任、保障师生权益、落实保障要素、积极扶持引进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加强监管与服务等六大部分共30条。
三、《实施意见》的十大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
(1)将原先分散的项目补助调整为生均经费补助体系。《实施意见》中明确:“建立以生均教育经费为基本依据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公共财政扶持政策”。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学年学籍人数给予生均补助。补助依据为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高中教育段民办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当年度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助。
(2)体现差异化扶持
《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实行差异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差异性扶持。民办幼儿园分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两种。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我们是以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的生均教育事业费为依据进行生均补助,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并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继续进行项目补助;对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当年度公办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助。
资金补助不是“一刀切”,实行核评补助。所有民办学校的补助资金不是根据人数直接拨付的,而是由区教育局每年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核评,核评按百分制实施,学校实际得到的生均补助经费=新学年学籍人数*规定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核评得分率(%)。对核评得分率低于60%的,不享受财政补助。
2.分类管理政策。
民办学校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依法许可登记,并接受相应的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取得许可后到民政部门登记,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许可后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奖励激励政策。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相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核准,可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当年度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度1月1日基准利率为准)的2倍计算。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教师管理政策。
探索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支持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工作,流动教师应与公办学校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报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中经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经教育和人力社保部
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管理。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5.教师社保政策。
民办学校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
6.学校收费政策。
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相应星级标准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按《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市场化改革试点,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7.土地使用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以按行政划拨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按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等方式处置。
8.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各项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用水、用电、用气、物业管理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收入及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收入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民办学校建设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学校发起(或联合发起)设立的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9.投资融资政策。
完善教育投融资平台,健全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围绕解决民办学校办学主体单一问题,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开展股权等方式融资,帮助民办教育实现集约化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产权清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还债务能力强的民办学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开展学校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
10.规划布局政策。
在制订教育规划布局时,要统筹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建设规划,完善区域内各类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点工作。加强学校项目选址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规划新区、产业小镇等区块时,应当有相应的民办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国土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统筹考虑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用于引进高端民办教育资源,以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
本文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解读人:许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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