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18-07269 | 成文日期 | 2018-02-09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18-0003 |
文 号 | 萧政发〔2018〕9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我区文物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国际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文物等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努力打造体现世界名城风貌的现代化国际城区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萧山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八千年跨湖桥文化是浙江文明的源头之一。近年来,我区进一步加大投入,萧山博物馆、跨湖桥遗址博物馆等场馆相继建成,通过《杭州市萧山区文物保护修缮三年计划》(萧政办发〔2013〕236号)、《杭州市萧山区第二轮(2016-2018年)文物保护修缮三年计划》(萧政办发〔2016〕59号)实施,修缮了大批文物保护单位和部分农村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工作力度逐年加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加快推进,我区的文物保护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对文化遗产不可再生规律的认识,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自觉、主动从发展大局中找准工作定位,努力实现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文物利用明显提高,文物监管不断增强,文博人才结构不断优化,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民生。
二、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确保全区各级各类文物安全
1.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区财政每年安排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逐年递增,主要用于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维修、历史建筑的修缮、日常维护补助、利用补偿及可移动文物征集等。遇有大型文物保护项目,以项目单列方式另行安排。各镇街要根据需要,每年安排相应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的安全。
2.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街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抢救维修工作,确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险情。文物保护职责全面列入责任清单,列入考核评价。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项目申报、维修方案编制及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程序,确保文物保护维修工程顺利开展。
3.维修项目采取镇街申报和区发改、文物和财政等部门统筹相结合,每年根据文物级别和濒危情况,制定维修计划并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经费由区财政承担。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维修经费,由镇街和区财政分级承担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其余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维修项目,由镇街作为实施主体,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镇街做好维修方案编制、专家论证、项目报批、牵头验收等业务工作。综合开发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原则上由投资主体承担相关文物保护经费。
4.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尤其是鼓励出资修缮、维护历史建筑的行为。在保护利用过程中,应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要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团队的作用,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筹措保护资金,依托“互联网+”等新手段丰富文物展示利用内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公布文物利用的项目清单,让社会团体或企业自主选择利用形式和运营模式。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在保证不破坏文物和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允许出资方享有一定的使用权。
三、进一步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1.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正确处理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文物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按照“多规融合”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萧山区城乡规划。相关部门和镇街在推进小城镇综合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危旧房改造等重点工程过程中,应根据文物资源调查数据妥善筛查遴选,进行分类处理,逐步落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擅自修缮、拆除、迁移、改建不可移动文物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发生。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原址保护原则,确需异地保护的,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对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规划、国土部门和镇街要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和规划、生产、建设许可。
3.地下文物埋藏区(湘湖区块越王城遗址-跨湖桥遗址埋藏区、进化镇古窑址埋藏区、萧山区历代古墓葬埋藏区)内的建设工程和非地下文物埋藏区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做地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由规划萧山分局告知建设单位)、土地出让(由国土萧山分局告知做地单位)、土地划拨(由区发改局告知建设单位)前,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做地成本。本意见实施前已完成出让(划拨)的,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在勘探或施工时发现有文物的,应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文物部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区发改、规划、国土、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按各自职能做好指导把关工作。
4.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根据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依法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经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认定但尚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确需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须经区文物保护审查委员会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5.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执法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文物市场管理。制定非正常出土文物处置应急预案。加强文物执法巡查,严厉打击盗掘古墓、盗窃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6.充分发挥业余文保员的作用。加强业余文保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对为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进一步合理利用,加强力量,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1.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文物保护维修工程中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文创产业、旅游项目等进行规划实施,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各文博单位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扩大博物馆教育受众群体,深化第二课堂馆校合作机制;加强文物保护研究,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增进国际国内文物保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大力普及文物知识,提高馆藏文物的利用率。拓展文物征集范围,加大文物征集工作力度,切实提高馆藏文物的整体质量。加强预防性保护,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系统。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加强社会文物管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让社会大众共享文物保护成果。
2.成立区文物保护审查委员会,由文物、住建、民政、地方志等部门以及专家、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对全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研究与指导。
3.充实文物保护力量,逐步增加文物保护人员编制。加强文物管理和业务人才的培养,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以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需要。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职责,全面构建上下联动的文物保护工作体系
1.建立健全有效便捷的文物保护工作协调领导机制。调整和充实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区长任主任,区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建立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物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措施,统一协调文物保护工作。
2.坚持属地管理。各镇街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内文物保护的职责,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逐步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镇街要落实人员严格执行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整改。
3.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层层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责任。文物执法监督要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创新监管模式,贯通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文物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监察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负责制,把文物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纳入“信用萧山”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本意见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由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萧政办发〔2012〕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