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84/2023-70248 成文日期 2023-05-22
发布机构 衙前镇 统一编号 AXSD99I—2023—0001
文 号 衙政〔2023〕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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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前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衙前镇工业企业货币化收购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6 14: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衙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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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衙前镇工业企业货币化收购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衙前镇工业企业货币化收购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征迁企业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与补偿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衙前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镇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退二进三、土地收储等项目实施所涉及的工业企业征迁,均适用本细则。

二、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衙前镇范围内拆迁所涉及的工业用地上所有企业(包括出让土地企业、划拨土地企业、使用集体土地企业),按照本文件执行。

三、拆迁安置原则

安置方式原则实行货币安置,收购人给予货币安置后,由被收购人自行安置。

四、拆迁补偿办法

(一)房屋补偿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按照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标准,对企业拥有的房产、装修、附属物等依法进行评估补偿。

(二)土地补偿

1.出让土地:土地补偿标准按拆迁企业所在村(社区)的区片综合价及现行征地相关费用和级差地租(根据使用年限计算)进行评估补偿。

2.集体划拨土地:集体划拨土地补偿标准按所在村的区片综合价及现行征地相关费用进行评估补偿。

3.使用(未经依法批准)集体土地:(1)租用集体土地的不作补偿,租用土地已一次性上交租金,按实际预付租金所剩余的年限退还租金;(2)村级集体转给企业或个人(包括下清上不清的),按所在村(社区)的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

4. 为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参照区“22688”相关做法,对土地使用期限已经逾期的企业,评估时按照其尚有2年剩余期限进行评估,再扣除续期应缴纳的费用。

(三)设备补偿

1.设备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提供与经营场所地点相符的营业执照;

(2)评估设备必须是在本拆迁房内注册的工商执照对应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必需的设备;

(3)除自制设备外,必须提供本企业购买设备的财税监制发票,额度大的,需提供设备购销合同,会计记账凭证、银行汇款凭证;

(4)下发征迁通知后突击购买的设备不予补偿。

2.设备补偿办法

(1)可搬迁设备的补偿,按可搬迁设备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

(2)无法搬迁设备的补偿,按重置价评估进行补偿,设备的残值由收购人所有。

(四)安置补偿

1. 出让工业用地的企业

一律采用货币形式安置,按土地评估价的25%给予货币补贴,补偿后由被收购人自行安置。

2.集体划拨土地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

(1)集体划拨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合法用地)属村经济合作社的,若已转让未过户,企业与村一次性处理好土地所有权的,采用货币形式安置,按土地评估价的25%予以奖励,由被收购人自行安置。

(2)集体划拨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合法用地)属村经济合作社的,企业与村属租用关系的,企业不享受安置补偿,由被收购人自行安置。

3.租用集体土地(未经依法批准)的企业,不享受安置补偿,由被收购人自行安置。

(五)其它补偿

1.停产补贴

收购工业企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值的10%给予补偿,低于80元/平方米的按80元/平方米计算。

此停产补贴包含因房屋收购造成停产停业产生的经营补偿及职工工资、生活补助等安置费用的补偿等内容。

2.临时安置费

(1)有土地使用权证,且有房屋使用权证:以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工业用房按15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2)土地批准手续齐全,厂房无审批手续,按10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3)土地、厂房均无审批,有营业执照的,按7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补贴费

工业企业房屋搬迁补贴费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给予被收购房屋(评估面积)80元/平方米补贴。

4.苗木迁移补偿:小苗补偿2万元/亩。大苗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20%作为迁移费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亩。

5.对工商个体户的补偿:经工商登记的个体户,在批准的经营地点上营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可以搬迁的设备,按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无法搬迁的按评估价补偿,残值归征迁人所有;对业主本人及从业人员,按每人每月45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生活补助费,少于2人按2人计算,多于8人按8人计算。未经工商登记的个体户,视规模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的补偿费。

6.其他补偿

(1)电话移机费:208元/号;

(2)空调拆装费:立式200元/台;壁挂式150元/台;

(3)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200元/台;其他100元/台;

(4)宽带网迁移费:208元/号。

五、奖励措施

(一)按容积率奖励

对建筑容积率低于1.0的企业,按出让土地面积给予100-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1.容积率小于0.6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2.容积率大于等于0.6且小于0.7的,每平方米补助250元;

3.容积率大于等于0.7且小于0.8的,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4.容积率大于等于0.8且小于0.9的,每平方米补助150元;

5.容积率大于等于0.9且小于1.0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二)无突击装修奖励

1.工业企业房屋无突击装修,给予被收购房屋(评估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

2.出让用地企业,在第一条奖励基础上。按合法土地(含代征、划拨用地)面积再给予8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中由区级国有平台收购企业,需办理产证过户的,按合法土地(含代征、划拨用地)面积奖励980元/平方米。

第二条奖励只可享受一种。

(三)签约、腾房奖励及其他

1.评估奖:在规定截止日前完成评估的企业,给予房屋、土地(含代征、划拨)评估总额的3% 奖励

2.签约奖:在规定截止日前签约的企业,给予房屋、土地(含代征、划拨)评估总额的6% 奖励。

3.腾房奖:在腾房截止日前腾空厂房的企业,给予房屋、土地(含代征、划拨)评估总额的9%奖励。

4.被征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估、签约、腾房的,所对应的奖励予以取消。

5.房屋附属物经补偿后,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的残值归收购人所有,由收购人负责拆除和清理。被收购人必须保持房屋、附着物原状,不得擅自拆除和毁损,否则扣除相应的补偿费。

六、被强制拆迁的企业,取消上述所有奖励。

七、租赁企业不作另行补偿,由房东自行处置。

八、补偿款项在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40%,办理不动产权证(含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水、电等相关注销手续后再支付30%,余款腾房验收合格并交付给收购人后结清。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衙前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衙政(202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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