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3-75630 | 成文日期 | 2023-12-19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推进萧山区农业标准地改革工作,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萧政发[2023]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1号)、《杭州市萧山区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萧政发[2023]35号),做好杭州市萧山区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经前期调查走访,听取多方意见,讨论研究后,联合制定了《杭州市萧山区农业标准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2023年10月16日至25日,在萧山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网上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管理办法》由适用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条件、补助标准、申报流程、附则共六部分组成,制定了符合条件的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办法。明确农业标准地的申报流程。通过材料申报、验收评定、项目公示、资金拨付等流程,规范使用农业标准地补助资金,提高农业标准地项目建设质效。其中,明确规定对符合各项要求的新建设标准地进行200元/亩的资金奖补。年度农业标准地建设任务完成后,经考核排名前3位的镇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适用对象
实施农业标准地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的新建农业标准地项目。
新建农业标准地项目是在2023年1月1日后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按投资协议书实施建设的农业项目。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间政策参照本文件执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解读人:夏利明、杨月万
联系电话:0571-83861986、0571-8275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