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3-74899 | 成文日期 | 2023-11-21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目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已经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中。2022年浙江省成为全国首个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并印发相关实施方案。
为落实《浙江省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萧山区低零碳镇(村)、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建设,充分发挥低零碳、减污降碳试点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创新区建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低(零)碳乡镇(街道)、村(社区)试点建设推进方案(2022-2025)》、《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建设推进方案(2022-2025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3年低(零)碳乡镇(街道)、村(社区)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杭州市萧山区低零碳镇(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奖励资金设立、奖励对象与条件、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申领和拨付流程、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奖励资金来源为上级下拨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金设立目的为奖励我区在浙江省低零碳镇(村)、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建设中成效明显的单位。满足申请条件的试点经属地镇街(场)、平台初审后,报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审核,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四、适用对象与范围
本奖励办法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试点申报单位,可申请奖励:
(一)评选上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并通过省试点赛马评估;
(二)评选上浙江省低(零)碳乡镇(街道)、村(社区)试点,并通过省试点赛马评估。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开始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
解读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局长 莫勤恒
联系电话:0571-82622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