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2-61247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撬动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代升级,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百姓受益的体制机制新优势,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杭州市萧山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8〕145号)自2018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促进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工作方向。但是,随着省市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业用地出让改革和我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现赶超跨越发展的更高要求,现行的“标准地”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亟需修订完善。为此,根据《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20 版)》、《杭州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部分)》(杭发改投资〔2021〕94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等省、市有关最新政策修订文件,结合萧山实际,对2018年制定并实施的“标准地”政策进行修订。
二、起草说明
根据省、市最新“标准地”有关政策,于2020年5月基本完成《杭州市萧山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意见》的起草、修订工作,并于2020年8月,2021年6月先后征求了部门、镇街和平台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了调整完善。2021年11月,区政府召开各平台、镇街工业副主任(副镇长)会议进行了讨论。后续又征求了司法审查意见,吸收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后,形成了《杭州市萧山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意见(2022年版)》。
三、制定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意见》主要分:总体要求、概念界定、基本原则、全流程管理、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考核督查以及标准地指导性标准(附件)等七个部分。
1.调整制订依据,删除“《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增加“《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20 版)》、《杭州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部分)》(杭发改投资〔2021〕94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
2.新增“第一条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和省、市、区‘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把‘标准地’制度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有机衔接“亩均论英雄”改革,撬动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代升级,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3.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为“概念界定”。
4.第三条“基本原则”第二款中,“政府通过环境影响、节能审查、涉水影响评价等区域评价,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修改为“通过深化区域评估、承诺制等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审批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5.根据“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删除原第三条“实施机构”、第四条“准入前提”、第五条“优先准入”内容、第九条“地块定标”内容。
6.将原第七条“区域评估”、第八条“标准制定”、第十条“按标出让”、第十一条“协议签订”、第十二条“审批服务”、第十三条“按标施建”、第十四条“对标验收”、第十五条“全过程监督管理”整合形成第四条“全流程管理”中以“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六个环节表述。其中:
(1)第四条第五款“对标验收”第四点中,将“区经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验收”修改为“各平台、镇街负责“标准地”项目达产验收工作;
(2)第四条第六款“监督管理”第一点中,“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修改为“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对‘标准地’约定指标履约情况和法定监管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职能建立验收评价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联动协同监管”;并明确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各平台、镇街负责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做好属地监管和落实,每季度向规划资源萧山分局上报 “标准地”项目的履约监管和达产验收情况。区投促局负责对全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区经信局按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对工业项目税收达成情况进行跟踪指导;规划资源萧山分局负责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落实“标准地”净地出让要求,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牵头做好“标准地”项目的履约监管工作,并对容积率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生态环境萧山分局负责对单位排放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区发改局负责对单位能耗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区住建局负责“标准地”项目工程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区发改局会同规划资源萧山分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对全区已投产“标准地”履约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7.第五条“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中,将“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企业信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修改为“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标准地’信用档案,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8.第六条“附则”修改为“考核督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与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4〕54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杭州市萧山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与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5〕56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8〕145号)同时废止”。
9.附件《萧山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根据省、市最新有关“标准地”指标要求,相应调整区级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由于杭州市已经单独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参照《杭州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部分)》(杭发改投资〔2021〕94号),同时考虑市政府办公厅已单独制定了创新型产业指标要求及我区今后可能出台细则,删除关于“创新型产业项目”控制性指标。
10.根据机构改革变化,文件中涉及的“国土萧山分局”修改为“规划资源萧山分局”。
11.根据文件修订情况,将文件名称“‘标准地’实施细则”调整为“‘标准地’实施意见”。
四、适用对象及实施时间
政策适用于所有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文件术语解释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是指在按规定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 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亩均税收、 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 容积率、 R&D 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等基本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局长俞万昌
联系电话:0571-8961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