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83/2021-48053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机构 | 新街街道 | 统一编号 | AXSD99S-2021-0004 |
文 号 | 新街发〔2021〕9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发挥调解机制在街道诉源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将《萧山区新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30日
萧山区新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发挥调解机制在街道诉源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萧山区落实诉源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萧委办发〔2019〕44号)、《萧山区司法局 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萧山区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萧司〔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经费由街道财政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经费包括: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经费、个人调解工作室补助经费、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补贴经费。
第四条 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各类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萧山区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并经区司法局登记备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必须按《萧山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要求选聘,并经区司法局登记备案。
第一章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第五条 本章所称“以案定补”,是指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的激励性补贴,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第六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补贴对象为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得享受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第七条 人民调解案件按照调解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实施分类补贴,具体分为七种类型:
(1)口头民事纠纷。具体包括: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执不大、不涉及赔(补)偿金额或涉及赔(补)偿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并能即时履行的各类民事纠纷。
(2)简单民事纠纷。涉及赔(补)偿金额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并能即时履行的各类民事纠纷。
(3)一般民事纠纷。具体包括:涉及当事人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含10人)的民事纠纷,赔(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70万元(含70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和复杂的医疗纠纷。
本款所指3人、10人均为涉及纠纷的独立一方当事人。
(4)重大民事纠纷。具体包括: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民事纠纷,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民事纠纷,赔(补)偿金额在70万元以上的民事纠纷及其他需要区人民调解协会专家库调解员参与调解的复杂民事纠纷。
本款所指10人,为涉及纠纷的独立一方当事人。
(5)疑难民事纠纷。具体包括:涉及2人以上(含2人)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民事纠纷,区领导直接交办的纠纷,区信访局移交的信访积案等。
本款所指“区领导直接交办的纠纷”需有书面凭证;信访积案应经区信访局认定。
(6)公安机关确定的“千起矛盾纠纷”,按一般民事纠纷处理。
(7)一般信访纠纷按简单民事纠纷处理,省市信访纠纷按重大民事纠纷处理。
第八条 “以案定补”的标准:
(1)口头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规范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补贴50元。
(2)简单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补贴150元。
(3)一般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补贴500元。
(4)重大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补贴1000元。
(5)疑难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补贴2500元。
上述列入补贴的纠纷案件,以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或相关信息系统为准,须上传《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或整套调解案卷;简单民事纠纷和一般、重大、疑难民事纠纷,只上传《人民调解协议》未上传调解案卷的,均按照口头民事纠纷标准补贴。
第九条 上述所有纠纷案件实行“一案一补”,多名人民调解员联合调处的纠纷案件,由主调解员申报补贴,具体补贴分配由参与调解的调解员自行商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未使用规范格式文书的人民调解案件;
(2)未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或未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的案件,录入平台但未上传调解文书的案件;
(3)人民调解协议(含口头协议登记表)未详细记录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纠纷详情、协议内容、履行时限及具体事项的案件;
(4)人民调解协议中当事人或调解员该签字而未签字,未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的案件;
(5)区司法局审核认定不予补助的纠纷案件。
第十一条 以案定补”申报流程:
(1)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行每半年申报、审核和发放,申报周期为上年12月至当年5月,当年6月至当年11月。
(2)司法所根据“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案件录入实际,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以案定补”情况进行统计、初审,由司法所负责人、街道分管领导审批签字,街道盖章,在每年6月、12月上旬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章 个人调解工作室补助
第十二条 本章所称个人调解工作室是指依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以人民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的调解工作室。
第十三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面向全街道开展调解工作,负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受理的矛盾纠纷,也接受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的疑难纠纷。
第十四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被命名人,应为一级人民调解员等级以上(含一级)或从事政法、综治工作十年以上(含十年)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十五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设立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出具书面推荐和履历证明,辖区司法所初审后,报区司法局审核批准设立。
第十六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补助标准:
(1)一类补助。个人调解工作室年度“以案定补”补贴总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补足到2万元。
(2)二类补助。个人调解工作室年度“以案定补”补贴总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补足到3万元。
(3)三类补助。个人调解工作室年度“以案定补”补贴总额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补足到4万元。
以此类推,按照1万元一档补足。
第十七条 本章所列补助,实行每年申报,案件统计时间段为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由司法所进行统计,报街道审批。
第三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补贴
第十八条 本章所称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前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争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以人民调解的形式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事项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的案件,调解成功后需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补贴标准:
(1)简单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前,经调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的,每件补贴150元。
(2)一般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的,每件补贴500元。
(3)重大案件。涉及3个以上(含3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经调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的,每件补贴2000元。
(4)疑难案件。区领导直接交办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经调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的,每件补贴5000元。
本款所指“区领导直接交办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需有书面凭证。
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不再适用第一章“以案定补”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列补贴,实行每半年申报,申报周期为上年12月至当年5月,当年6月至当年11月,由司法所进行汇总和报街道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从事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不得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助(补贴)兑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的补助(补贴),由司法所进行汇总、审核,由街道党政办发文确认后,予以发放。
第二十四条 街道平安办和司法所不定期对经费落实工作进行检查,对“以案定补”案件、行政争议调解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责令退回已领取的补贴,并解聘相关调解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挪用调解经费的;
(2)弄虚作假、编造调解案件卷宗的;
(3)调解协议被司法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4)违反调解纪律,当事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度及之后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