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9/2020-07411 成文日期 2020-09-08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关于征求《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09-08 15: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公布《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1.来电征集:拔打征集电话83869017,传真:83869123

       2.邮箱征集:将邮件内容发送至476070690@qq.com

3.信件征集:将信件寄至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共服务科收

4.征求意见时间:7个工作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9月8日


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推进萧山文化强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除政府机构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萧山区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行,面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低价公共文化服务等行为。

(二)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主要包括:

1、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2、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个人;

3、其他符合条件的公益单位和个人。

(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我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在发挥政府发展文化事业主导地位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资源优势,鼓励社会力量在萧山区域内建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利用废弃用地和闲置房屋等建设公共文体空间。鼓励社会力量以冠名、合作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共文体设施建设。鼓励民营实体书店做大做强,转型升级。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鼓励和引导由社会力量建设或租赁的公共文体场馆,持续为群众提供免费或低价文体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图书借阅分享、博物馆藏品展示、文化艺术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与体验、文化空间、文化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包括各类公益性质的音乐会、演唱会、演奏会、表演专场、文化遗产保护、文体赛事等活动。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体设施管理运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服务承包、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参与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整体或部分项目的开放服务、管理运行,充分整合设施设备、人才、市场等资源,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三、政策措施

(一)将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萧山区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同步推进。

(二)对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在土地使用、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根据规定与国有单位享有同等的政策支持。

(三)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公共文化项目的捐赠,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政策。

(四)对符合要求的社会力量实施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活动项目、场馆运营、星级团队,进行资金补助。

(五)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操作程序,扶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企业及社会组织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六)扩大政府社会化采购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数量,有效培育和扶持社会力量为主的各类文化体育团体建设。

(七)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体育场馆配置的专业人才,按照国有相应场馆的有关政策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部门可定期组织参观学习和业务培训。

四、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场馆投入补助标准

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改造、提升公共文化设施,经审核认定,有效服务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单位有效服务面积投入超过1500元的,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该类场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必要投入(不含土地购置费、场地租金和展品等的投入,下同)给予300元/㎡—1600元/㎡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家单位限补助一次,且需承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不少于5年,自施行服务满一年起,按照应补金额的50%、30%、20%的比例,分三年补助到位。(详见附件1)

补助程序:项目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后,项目业主向区文旅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含审计材料)。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审核,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财政局联合验收评审,确定补助资金,按比例列入继后三年的支付预算。

(二)场馆设施开放运行补助

场馆、设施常年免费开放运行,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的,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的,经审核认定,按开放面积、人员流量,分别给予每年5万—15万的补助。使用政府场地的,按相关协议执行;已列入区级或部门相关专项资金补助及通过政府采购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不在此补助范围内。

补助程序:每年一次,实行当年活动,次年补助。由项目实施主体对照条件,于10月底前,向区文旅局提交补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区文旅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测算。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财政局结合评估审计和平时情况,确定其补助标准,列入次年支付预算。

(三)公益文体项目活动补助

社会力量实施公共文化项目运行,举办比赛、活动、展览,并免费或低价向公众开放的且有一定影响面和良好社会效益的,经审核认定,根据第三方运营测算报告和社会影响力分析,按照该类活动必要投入的30%的标准给予补助,承办区级活动赛事最高补助20万,承办市级活动赛事最高补助30万,承办省级活动赛事最高补助50万,承办国家级(含)以上活动赛事最高补助100万。

补助程序:每年一次,实行当年活动,次年补助。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1个星期报区文旅局备案,实施当天由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看。结束后,于10月底前,向区文旅局提交补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区文旅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测算。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财政局结合评估审计和平时情况,确定其补助标准,列入次年支付预算。

(四)社会力量运营大型公共文化场馆设施的补助

对于区委、区政府决定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由区文旅局牵头进行评估测算,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初步方案。

补助程序:实行一事一议,方案报区政府研究批准后,根据方案确定的方式,由产权单位或区文旅局提出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拟入选运营机构、管理质量要求和经费需求、拨付方式等,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对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的补助。

实行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规范化星级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星级评定,三星级及以上数量按照分别不超过文化、体育等类别注册数40%的数量进行最终控制,并对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团队每年分别补助3万元、5万元、8万元。每年由区文旅局根据当年星级团队补助数量,列入次年支付预算。

补助程序:每年一次,实行当年评定,次年补助。由团队(组织)对照条件,10月底前,向区文旅局提交补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区文旅局对符合条件的团队进行星级团队评审。区文旅局根据当年星级团队补助数量,列入次年支付预算。

(六)实体书店、公共阅读空间的扶持政策另行制订,其补助资金列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和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对项目建设、活动组织、运营管理、经营业绩、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服务保障到位、项目推进到位,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健康发展,确保群众公共文化权利的实现。

(二)申请财政补助的社会力量建设的文化场馆和设施,服务期限不得少于整5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如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立退出机制。对因经营不善、组织不力、不符合考核绩效评估要求的社会力量参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清退。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黑名单”机制,对非不可抗拒因素而违约的政府购买承接单位,三年内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资格。

六、管理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财政局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加强指导、认真检查、严格审核,确保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规范操作,健康有序。

七、其他规定

1、同一项目按“不重复”原则,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2、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

场馆投入补助具体标准

分类

面积

投入金额

1500元/㎡(含)~2000元/㎡(不含

2000元/㎡(含)~2500/㎡(不含

2500元/㎡(含)~3000元/㎡(不含

3000元/㎡(含)~3500元/㎡(不含

3500元/㎡(含)以上

第一类

500㎡(含)~

800㎡(不含)

300元/㎡

400元/㎡

500元/㎡

600元/㎡

700元/㎡

第二类

800㎡(含)~

1200㎡(不含)

400元/㎡

550元/㎡

700元/㎡

850元/㎡

1000元/㎡

第三类

1200㎡(含)~

1500㎡(不含)

500元/㎡

700元/㎡

900元/㎡

1100元/㎡

1300元/㎡

第四类

1500㎡(含)

600元/㎡

850元/㎡

1100元/㎡

1350元/㎡

1600元/㎡

备注:1.场馆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场地租金和展品等的投入)须在每平方米1500元及以上;

2.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附件2:

场馆设施开放运行补助具体标准

分类

面积

年服务人数(人次)

补助金额

第一类

150㎡(含)~300㎡(不含)

10000(含)~20000(不含)

5万元

20000(含)~30000(不含)

7万元

30000(含)以上

9万元

第二类

300㎡(含)~500㎡(不含)

20000(含)~30000(不含)

7万元

30000(含)~40000(不含)

9万元

40000(含)以上

11万元

第三类

500㎡(含)以上

30000(含)~40000(不含))

9万元

40000(含)~50000(不含)

12万元

50000(含)以上

15万元

备注:申请补助的场馆设施必须安装流量监测系统,年服务人数根据流量监测系统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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