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1-44384 | 成文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21-0005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21〕17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失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实施《萧山区“亚运兴城”攻坚年行动方案》,推进萧山文化强区和浙江省体育现代化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结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萧政发〔2014〕39号)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除政府机构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萧山区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面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优惠公共文化服务等行为。
(二)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主要包括:
1.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等;
2.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3.其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法人和个人。
(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我区城乡规划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在发挥政府发展文化事业主导地位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资源优势,鼓励社会力量在萧山区域内建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利用废弃用地和闲置房屋等建设公共文化空间。鼓励社会力量以冠名、合作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鼓励和引导由社会力量建设或租赁的公共文化场馆,持续为群众提供免费或优惠文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图书借阅分享、博物馆藏品展示、文化艺术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与体验、文化空间、文体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包括各类公益性质的音乐会、演唱会、演奏会、表演专场、文化遗产保护、文体赛事等活动。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服务承包、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参与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整体或部分项目的开放服务、管理运行,充分整合设施设备、人才、市场等资源,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三、政策措施
(一)将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萧山区国土空间规划及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同步推进。
(二)对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在土地使用、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公共文化项目的捐赠,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政策。
(四)对符合要求的社会力量实施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活动项目、场馆运营、星级团队,进行资金补助。
(五)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操作程序,扶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企业及社会组织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六)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数量,有效培育和扶持社会力量为主的各类文化体育团体建设。
四、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场馆投入补助标准
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改造、提升公共文化设施,经审核认定,2020年1月1日后正式开始运营,且有效服务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单位面积必要投入(不含土地购置费、场地租金和展品等的投入,下同)超过1500元的,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经审核给予300元/㎡—1600元/㎡的补助(详见附件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家单位限补助一次,且需承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不少于4年整,自施行服务第二年起,按照应补金额的50%、30%、20%的比例,分三年补助到位。已列入区级或部门相关专项资金补助及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不在此补助范围内。
补助程序:项目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后,项目业主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审核,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联合验收评审,确定补助资金,从次年开始分三年补助到位。
(二)场馆设施开放运行补助
文化场馆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常年免费开放,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审核认定,按开放面积、人员流量,分别给予每年3万—12万元的补助(详见附件2)。
体育场馆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常年免费开放,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2名以上,根据当年免费开放时间的到馆人数,按8元/人次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年不超过3万元。
使用公共场地的,按相关协议执行。已列入区级或部门相关专项资金补助及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不在此补助范围内。
补助程序:每年一次,当年申报,次年补助。由项目实施主体对照条件,于当年的10月底前,向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交补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当年11月至12月的活动可作为次年补助项目申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联合评审,确定各项目的补助标准,并实施补助。
(三)公益文体项目活动补助
社会力量实施公共文化项目运行,举办比赛、活动、展览,并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且有一定影响面和良好社会效益的,经审核认定,根据第三方运营测算报告和社会影响力分析,按照该类活动必要投入的30%的标准择优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场馆、同一实施单位每年限补助一次。已列入区级或部门相关专项资金补助及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不在此补助范围内。
补助程序:每年一次,实行当年活动,次年补助。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15天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实施当天由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看。结束后,于活动当年的10月底前,向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交补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当年11月至12月的活动可作为次年补助项目申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测算。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结合第三方机构的意见进行联合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金额,并实施补助。
(四)社会力量运营大型公共文化场馆设施的补助
对于区委、区政府决定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牵头进行评估测算,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初步方案。
补助程序:实行一事一议,方案报区政府研究批准后,根据方案确定的方式,由产权单位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拟入选运营机构、管理质量要求和经费需求、拨付方式等,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对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的补助
实行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规范化星级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星级评定,三星级及以上数量按照分别不超过文化、体育等类别注册数40%的数量进行最终控制。当年度评选出的三星级及以上团队中,五星级团队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四星级团队不超过30%;并对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团队每年分别补助1.5万元、3万元、5万元。
补助程序:每年一次,当年评比,次年补助。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根据当年星级团队评审及历年星级团队年检年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三星级及以上团队给予补助。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和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事前、事中、事后对项目建设、活动组织、运营管理、经营业绩、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服务保障到位、项目推进到位,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健康发展,确保群众公共文化权利的实现。
(二)申请财政补助的社会力量建设的文化、体育场馆和设施,服务期限(自正式开放之日起)不得少于4年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如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立退出机制。对经营不善、组织不力、不符合考核绩效评估要求、年检年审不合格的社会力量,行业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约定或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清退,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黑名单”机制,发现被补助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黑名单”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六、管理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加强指导、认真检查、严格审核,确保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规范操作,健康有序。
七、其他规定
1.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2.本办法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3.自施行之日起,《萧山区群众文艺团队评星奖励及扶持办法》(萧文〔2013〕35号)不再适用。
4.本办法由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萧政办发[2021]17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有编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