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0-08005 | 成文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依办〔2019〕7号)的要求,现对《杭州市萧山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区曾于2016年制定出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萧政办发【2016】33号),该意见按照工程管理流程,对村级集体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管理环节作出统一规定。该文件自施行以来,有效地提升了我区村级集体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随着村级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村级工程项目日趋增多,特别是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的管理成为现阶段农村基层廉政风险高发点。村级小型工程由村社自行组织实施,没有纳入镇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如何实施监管在法规制度方面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个领域既容易滋生腐败、又是村社群众关注的焦点,更是当前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中的难点。如何解决村级小型工程程序过于复杂、耗时长、招标费用支出多,以及直接发包、违规转包、违规拆分等监管难的问题,迫切需要区级层面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从项目立项、发包、施工、变更、验收、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对村级小型工程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将使我区今后村级小型工程监管有章可依,有助于实现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性。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杭州市纪委 杭州市监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级“三小”监督体系深入推进清廉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市纪发【2019】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11〕112号。
三、前期论证协调过程
2019年,在听取镇街、区级相关部门等各个层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市精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初稿;2020年1月,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纪委相关同志赴富阳开展学习考察,学习其村级小型工程管理经验; 3月12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纪委召集部分镇街纪委书记及区住建局、区审管办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征求《办法》意见,进一步完善政策内容。4月10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纪委再次召开座谈会,向区审管办、区财政局等部门再次征求意见。4月13日,向全区21个镇街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审管办等部门的意见,共收到区司法局意见4条,区审管办意见5条,区住建局意见1条,全部予以采纳。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反馈意见,再次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5月6日,方军副区长牵头召集区纪委、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审管办、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5月7日,佟桂莉书记召开清廉村社座谈会,会上对该文件进行了讨论,会后区农业农村局对此政策又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针对当前管理现状,我局在积极寻求上级政策依据的同时,广泛征求区级相关部门、镇街意见建议,结合我区农村基层实际,在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对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工作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文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1、突出了重点。《办法》中首次对村级小型工程项目进行了定义,即“村级小型工程项目是指以村社为实施主体,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结对等为资金来源的施工合同估算价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办法》要求村级小型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决策、施工方确定、合同签订、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公开及归档”等七个方面的程序实施。同时规定了施工方确定的四种方式:即公开交易、预选施工方、自主实施、直接发包,使村级工程项目管理更加具有可行性。
2、实现了突破。由于村级小型工程投资额度较小,考虑到招投标程序相对繁琐、成本相对较高等因素,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探索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村级小型工程施工方年度目录库操作方法。即择优选择一批施工单位,建立村级小型工程施工方“目录库”,原则上今后村社范围内不公开交易的村级小型工程从该目录库中选取施工方。加强村级小型工程施工方目录库的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此举一方面能够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流程规范化,能大幅减少村干部廉政风险点,降低基层群众信访发生率。
3、明确了职责。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村社是实施主体,镇街是监管主体,区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新的《办法》对镇街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在制度上理顺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