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0-07986 | 成文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兵役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兵役义务领域中的积极作用,有效提升兵役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推进。
2.坚持信息共享。
3.坚持联动协同。
4.坚持奖惩并举。
二、联合奖励对象和对应激励办法
(一)改善奖励补助政策。
1、对全日制大学生入伍颁发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不低于我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照杭州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本科在校生增发10%,专科毕业生增发10%,本科毕业生增发20%。
2、镇村两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当年入伍的青年适当奖励。
(二)提高部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1、西藏服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
2、新疆服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5倍;
(三)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1、每年至少安排3个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用于面向从我区入伍后退役的浙江省籍大学生士兵(含大专毕业生士兵)招录(聘);
2、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面向退役大学毕业生(含大专毕业生)招录;
3、国有企业招聘职工至少安排5%的工作岗位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
4、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四)改进优抚安置措施。
1、做好悬挂光荣之家军属牌、立功受奖送喜报、表彰模范军烈属等工作,在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支农惠农项目等方面优先安排。
2、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区安置政策,保障在部队服役的军官、士官、义务兵的拆迁安置合法权益。
3、从优秀退役士兵中培养选拔村(社)“两委”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专职社区工作者和村务工作者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聘。
(五)开展典型宣传报道。对安心部队服役、在兵役义务领域和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总结表彰和宣传报道。
三、联合惩戒对象和对应惩戒办法
(一)惩戒对象
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个人、单位,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1.有服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征集的;
3.入伍后不安心服役,拒绝履行职责、逃避训练,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有意发表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编造病史或捏造打架斗殴、嫖娼、吸毒、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以跳楼、自残、自杀等极端手段威胁,或因其他原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
5.由兵役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惩戒办法
①对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取消其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包括追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取消其本人家庭军属待遇,依法处以我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
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处以3千元至1万元罚款;
③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征集且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上述三类人员从处罚生效起列为严重失信人员两年并按照相关规定惩戒,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审批参考。
2.对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和拒绝、逃避兵役征集且拒不改正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
列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库,两年内不得出国(境),并在户籍档案和人口信息备注栏记载“拒服兵役”;
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由区征兵办逐级上报至省征兵办,两年内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或恢复学籍手续;
取消参与公租房、人才住房申请资格;
两年内不得投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义务的适龄青年或被部队除名的新兵,如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招录、雇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处以2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4.对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通过电视、报刊、政府网等媒体向全社会通报。
四、规范信息处理流程
(一)信息采集
(二)审核公示
(三)信息公布
五、保障合法权益
(一)异议申请
(二)信用修复
本《意见》自2020年4月X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后入伍的赴新疆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参照本文件执行),由区征兵办对本《意见》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