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0-07949 成文日期 2020-04-13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SD01-2020-0005
文 号 萧政办发〔2020〕7号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有效性 废止 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3 10: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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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湖区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货车限行及道路管理办法》、《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帐篷搭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湖区管理办法(试行)

为有效推进《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施行,规范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湘湖度假区)湖区的保护和管理,结合湘湖度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称的“湖区”,是指东起风情大道、西至小砾山排灌闸(含山后小围垦)、南起亚太路、北至萧山与滨江交界处的湖域,包括湘湖一期、二期、三期湖面及湖山河、金西河道,不包括东风河、老虎洞河、湘河等输水功能河。

二、在上述湖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浙江省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捕捞水生动物、植物;

(二)在湖区规定区域外垂钓、游泳;

(三)向湖区、山林投放动物或者植物;

(四)在湖区投放、使用游乐设施、运动船艇;

(五)其他需要度假区管委会批准的事项。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由度假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的,由度假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办法由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自2020年5月16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货车限行及道路管理办法

为强化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湘湖度假区)道路管控,加快规范化建设,更好地保障湘湖度假区道路安全体系,推进《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湘湖度假区实行货车限行管理

(一)限行车辆类型:工程运输车(包括从事工程运输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泥浆槽罐车、自卸货车等载货汽车和其他特殊结构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包括运输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毒害、腐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化学品的载货汽车)、普通载货汽车(包括除工程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以外的其他载货汽车)、各类拖拉机及农用轮式机械车。

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制。

(二)限行区域:湘浦路(含)、风情大道(含)以西、时代大道(含)以东、越王路(含)、湘湖路(含)以南、亚太路(含)以北形成合围区域内的全部道路。

(三)限行时间:全天24小时限行。

(四)通行证办理:确因生产、生活、建设等实际需求,需要进入限行区域的,按照《杭州市萧山区货车限行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以提前到萧山有关部门申领通行证,随车携带通行证并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二、在湘湖度假区通行的车辆、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制措施,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依法处罚。

五、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自2020年5月16日起施行。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环境立区战略,加快推进美丽萧山建设,更好地保护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湘湖度假区)生态环境,推进《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施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萧山区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建设项目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自然生态红线区、 生态功能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管控要求。

(一)自然生态红线区

1.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自然文化遗产等保护区类自然生态红线区,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禁止建设不符合相关保护区法律法规和规划的项目,现有的应限期整改或关闭。

2.河湖湿地与滨岸带保护、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等自然生态红线区,禁止一切工业项目进入,禁止有占用湿地、改变河湖滨岸等影响主导环境功能发挥的其它项目进入(与该区保护有关的项目除外),现有的要限期关闭搬迁。

3.湘湖备用水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文件中饮用水源保护与规定,切实保护水源水质。

(二)生态功能保障区

1.应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区域开发强度,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2.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应限期搬迁关闭。

3.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改建二类工业项目。

4.平原地区和城市城区的主要河流、湖泊滨岸带保护生态功能保障区,禁止新建民宅和一切工业项目。

(三)人居环境保障区

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限期关闭搬迁。

2.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加重恶臭、噪声等环境影响。

3.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或湖或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或湖或海)排污口应限期纳管。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

4.合理规划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五、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

六、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七、本办法由生态环境萧山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自2020年5月16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以下简称《湘湖条例》)施行,进一步规范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湘湖度假区)的城市管理,维护湘湖度假区形象,结合湘湖度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湘湖度假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湘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规划告示牌的;

(五)违反《湘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六)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违反《湘湖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接管或擅自在排水检查井上接管的;

(二)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的;

(三)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设置排水口的;

(四)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

(五)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六)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

三、湘湖度假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湘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擅自砍伐树木的;

(二)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的;

(三)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设立广告牌的;

(四)在城市绿地倾倒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的;

(六)擅自挖掘城市绿地的;

(七)擅自修剪树木的。

四、湘湖度假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湘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湘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保持责任区清洁,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未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未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将绿化园林养护产生的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

(三)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的;

(四)悬挂经营性横、直幅的。

五、违反《湘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擅自设置大型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六、湘湖度假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

(二)携犬出户未系挂统一犬牌的;

(三)携带大型犬出户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

七、湘湖度假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

(二)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

(三)经城市公共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

(四)将未经隔油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

(五)擅自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的;

(六)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非专业处置单位处理的。

八、湘湖度假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

(二)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覆盖不严密造成遗撒的;

(三)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的;

(四)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的,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或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

(五)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六)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的;

(七)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

(八)施工工地不按规定设置遮挡围挡的。

九、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办法自2020年5月16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帐篷搭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湘湖景区搭设户外帐篷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湘湖景区秩序,提升景区形象,按照堵疏结合的管理方式,根据《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在湘湖度假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共场地搭设帐篷等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搭设帐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允许搭设区域:

1、杨时雕像西—茗醉园东(电瓶观光车道为划分线)的南侧区域内草坪;

2、暖波桥西—青浦问莼东的区域内草坪;

3、眉山路西:湘湖陶艺中心南—逍遥梁桥北的区域内草坪,不含眉山岛;

4、眉山路与湘湖路红绿灯交叉口西—政和桥东的区域内草坪;

5、杨堤以西至水街的区域内草坪;

6、越王路南:上善桥西—天马桥东的区域内草坪。

(二)允许搭设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30),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8:00-17:00)。

(三)不得在临湖岸线10米范围内、临溪沟5米范围内、山体区域及沿山脚10米范围内、地势险要、荒僻、未建成开放区域、施工区域周边、公路、石板游步道、电瓶车观光道、办公楼(设施房)、广场、停车场、公厕、游乐表演(观赏)区、码头、桥梁、廊亭、湖(河)堤、花圃、杂草丛、沙滩、小卖部(售票房)旁、架空电力设施下、变压器旁或其他影响游客游览、湘湖度假区正常运营等区域搭设帐篷。

(四)不得在雨、雪、冰冻(雹)、高温等恶劣气象条件下搭设帐篷。

(五)不得在绿化草坪养护、举办大型活动、人员车辆限行(进)、发生各类重大突发安全事件等期间搭设帐篷。

(六)自觉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自觉爱护花草树木,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内,不得穿着高跟鞋进入公共绿地,不得搭建大型宿营帐篷,不得攀爬折损花草树木,不得在树丛间悬挂吊床、摆放桌椅,不携带饲养类动物进入公共绿地,不得随地大小便,离开前需清扫并将产生的废弃垃圾投入垃圾箱(桶)内。

(七)注意人员安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与现金,不得私接电器用品,不得携带危险物品,不得进行点燃明火、野炊、烧烤等行为。

(八)遵守湘湖度假区管理规定,遵守公共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因节庆、活动、赛事等特殊事由需临时搭设帐篷,搭设区域、搭设时间等搭设事宜由度假区管委会审核确定。

三、违反本办法的,由度假区管委会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

在规定区域外搭设帐篷的,由度假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办法由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自2020年5月16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原文下载: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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