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工作机构
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全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1-89615444
传真号码:0571-89615107
邮箱: hzxsbszx@163.com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地址:http://www.xiaoshan.gov.cn/col/col1229417700/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区审管办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主动公开内容
(1)区审管办领导及分工;
(2)区审管办内设科室及下属单位简介;
(3)区审管办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4)区审管办及其下属部门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5)区审管办人事任免、招考录用等相关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相关信息;
(7)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 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分析、财政预决算、人事信息、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统计、公告公示、工作信息、建议提案、民生实事、新闻发布会、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法定主动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目录内检索和高级检索(关键词、查询范围、文档格式、时间范围)等精准检索3种方式;列表区显示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4.公开形式
区审管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审管办专栏(http://www.xiaoshan.gov.cn/col/col1229472523/index.html)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在萧山区档案馆设立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供政府信息查阅。在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还专门设立了政务公开受理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萧山区档案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萧山区北干山南路427号一楼查阅大厅,联系电话:0571-83733800,查阅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全年,法定工作日);
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位置: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二楼东导服台,联系电话:0571-89615444,查阅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全年,法定工作日)。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区审管办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区审管办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介绍”(http://www.xiaoshan.gov.cn/col/col1229292716/index.html)查阅本单位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萧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受理向区审管办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具体的承办机构为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点设在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二楼东导服台。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全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1-89615444。
邮编:311215。
2. 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区审管办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区审管办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
联系电话:0571-89615444。
邮编:311215。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aoshan.gov.cn/)在“政务公开”点击“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9615444。
(四)受理程序。
1.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萧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板块“政府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 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2)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13)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 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萧山区人民政府(http://www.xiaoshan.gov.cn/)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