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规划资源和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规划资源和地理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育才北路508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2:00-5:30(全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3719472
传真:0571-82727023
邮箱:xsgt@xs.zj.cn (仅作为咨询使用)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地址:http://www.xiaoshan.gov.cn/col/col1229417700/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主动公开内容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组织机构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计划;
(四)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本机关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八)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九)投诉、举报途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3、信息分类及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政府工作报告、规划信息、财政信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行政执法公开、公告公示、依申请公开统计”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法定主动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目录内检索和高级检索(关键词、查询范围、文档格式、时间范围)等精准检索3种方式;列表区显示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4、公开形式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政府网站: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xiaoshan.gov.cn/)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本机关政府信息可在门户网站中“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区政府机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中获取(网址:http://www.xiaoshan.gov.cn/col/col1229461346/index.html)。
涉及征地政府信息可通过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zd.zrzyt.zj.gov.cn/sszq-xxgk/#/HomePage/home)中“市县公开”选择“杭州市”-“萧山区”查询。
涉及自然资源交易信息可通过浙江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网址:https://www.zjzrzyjy.com/portalBrowse/home)查询。
(二)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地点:
在萧山区档案馆专门设立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供政府信息查阅。在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了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萧山区档案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萧山区北干山南路427号一楼查阅大厅,联系电话:0571-83733800,查阅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全年,法定工作日);
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位置: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二楼东导服台,联系电话:0571-89615444,查阅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全年,法定工作日)。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辅助方式。
5、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1、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介绍”(网址:http://www.xiaoshan.gov.cn/col/col1229292717/index.html)查阅本机关具体职责。
2、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规划资源和地理信息中心依法受理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
3、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栏目的“网上申请”模块提出申请。。
(二)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寄至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508号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规划资源和地理信息中心,邮编311202,联系电话:0571-83719472。
(三)现场申请。申请人在规划资源和地理信息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现场提交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育才北路508号,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全年,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3719472。
其他收件点(以下收件点需注明申请机关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二楼H184号,办公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全年,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2899681,邮编:311215。
4、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需要填写《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书面《申请表》可在收件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本指南附件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的“办件查询”栏目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5、处理程序与时限
(一)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通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四)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6、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7、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和救济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本机关监督电话:0571-82672198,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育才北路508号,邮编:311202。
萧山区监察局监督电话:96178,0571-82898404,地址:萧山区行政中心2号楼,邮编:311202。
区政府办公室受理对杭州市萧山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各平台、乡镇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举报投诉,电话:0571-89618244。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