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杭州优哚服装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9-04 16: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区市场监管局 分享:

                                                         萧市监(宁)冒撤登字〔2026〕第6号

 

当事人:杭州优哚服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109MA27YTFX7R;

住所(住址):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18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X;             

经查明:当事人系2016年10月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登记住所为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18号207室。

2016年10月12日,当事人到本局递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等材料,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上述文件的意旨为:将周X龙登记(备案)为杭州优哚服装有限公司监事。经查,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周X龙在当事人处存在相关工作经历,且并无实质证据证明周X龙对登记(备案)事宜存在知情、同意或授权。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6月22日当事人冒用信息公示期间,我局并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函询法院、税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意见,未收到不宜撤销的相关情况反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周X龙出具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诉求。

证据二、周X龙的询问笔录,记录对当事人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备案为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一事不知情。

证据三、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数智平台上当事人登记状态截图,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28日被吊销(未注销)。

证据四、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朱X的通话记录,《询问通知书》(萧市监询通[2026]0612-02号)以及退回信件,记录未配合本局调查情况。

证据五、冒名公示情况截图,记录对冒用信息进行公示。

证据六、《协助调查函》(萧市管协函字[2026]宁062206-062210号),证明已函询法院、税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意见。

证据七、当事人2016年10月12日登记材料,证明其将周X龙备案为监事。

证据八、法院回函,证明法院无不宜撤销的相关情况反馈。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6年8月29日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2016年10月12日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了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决定撤销当事人2016年10月12日将周X龙(身份证号:321XXXXXXXXXXXXXX33)登记(备案)为监事的登记(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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