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潘鑫张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系2025年8月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登记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利华路宁新理想商务中心3幢802室。
2025年8月3日,当事人法人张兴旺向本局线上递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经营主体设立登记。经萧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确认,上述材料中的房产证复印件为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获得房屋实际所有人许水利(许罗佳母亲)同意。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27日当事人冒用信息公示期间,我局并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提出异议。函询法院、税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未收到不宜撤销的相关情况反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许罗佳出具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委托书等材料,证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诉求。
证据二、许罗佳的询问笔录,记录对当事人将其母亲房屋登记为住所一事不知情。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
证据四、与当事人法人张兴旺的通话记录、协助调查通知书,记录电话、信件无法联系情况。
证据五、冒名公示情况截图,记录对冒用信息进行了公示。
证据六、萧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回函,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房产证系伪造。
证据七、函询法院、税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助调查通知书,证明未收到不宜撤销的相关情况反馈。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6年2月24日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2025年8月4日企业设立登记时,在未取得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利华路宁新理想商务中心3幢802室所有人许水利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提交伪造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办理了设立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决定撤销当事人2025年8月4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