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萧山北干街道皖裕蔬菜水果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杭州萧山北干街道皖裕蔬菜水果店)

发布日期:2026-06-26 10: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区市场监管局 分享: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HJ20260515264

杭州萧山北干街道皖裕蔬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05  28 日对你单位(生产经销 自制 采购入网经营)的 产品名称(香蕉)、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订单生成日期)20260528)、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R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检验报告编号为 HJ20260515264

你单位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

如你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如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和网络抽样过程等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抽样检验有异议的,复检或异议申请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复检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逾期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同无异议。其余规定请阅读本通知书附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你单位不得停止履行上述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生产科:0571-89654832、流通科:0571-89654835、餐饮科:0571-89654842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255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

本通知书已于        日收到。

企业签收人签字:                        

  (企业公章)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在食品经营环节抽样的,被抽样单位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对于进口食品,被抽样单位境内代理商、进口商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申请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复检申请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有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优先就近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并向复检申请人说明理由。

5.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任务

6.复检必须是对备份样品实施复检。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协商确定。

7.复检机构收到备份样品后,应当确认样品的封条、包装完好,填写《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备份样品如出现封条、包装被破坏,或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在《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上如实记录,通过拍照或摄像等方式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异常情况,并书面报告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

8.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9.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

10.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受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11.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

12.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检机构出具的交费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复检机构交纳复检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13.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复检机构应当及时退回复检申请人交纳的复检费用。

14.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异议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或网络抽样过程等有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抽样检验有异议的,异议申请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在食品经营环节抽样的,被抽样单位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对于进口食品,被抽样单位与境内代理商、进口商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15.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异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全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异议申请权利。

16.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7.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网络抽样过程等事项有异议的,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8.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复检申请:(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检验结论为螨、寄生虫指标不合格的;(3)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4)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5)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19.企业可选择在线申请复检异议,方法1:“法人账户”登“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食品质量检测报告”—点击左侧“在线办理”—点击左侧“异议申请”,点击跳转至异议申请界面,点击右上角新增,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最后点击提交即可。方法2:“法人账户”登“浙里办APP”—搜索“浙食安”—查找并点击“企业抽检情况”—点击“异议申请”—点击右下角新增。

20.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结果、下载复检报告或异议答复书,复检结论及异议调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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