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申请调整房源的情形
自2026年8月26日起,按时缴纳租金的在保家庭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调整公租房房源:
(一)重度残疾人员
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肢体、精神、智力或视力残疾的残疾人,现承租房屋楼层较高或无电梯设施或未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可申请调整至同小区(项目)楼层较低、有电梯设施或已配备无障碍设施的房源。同小区(项目)内无匹配房源的,按就近原则调整至其他项目楼层较低、有电梯设施或已配备无障碍设施的房源。“三广”小区公租房租户在调整房源时,符合条件的可按就近原则调整至其他项目有电梯设施的房源。
(二)70周岁(含)以上老人
保障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含)以上老人,现承租房屋楼层较高或无电梯设施或未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可申请调整至同小区(项目)楼层较低、有电梯设施或已配备无障碍设施的房源。同小区(项目)内无匹配房源的按就近原则调整至其他项目楼层较低、有电梯设施或已配备无障碍设施的房源。“三广”小区公租房租户在调整房源时,符合条件的可按就近原则调整至其他项目有电梯设施的房源。
(三)保障家庭人员数量变化
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员增加,或者因家庭成员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员减少,可按照规定的配租原则申请调整至同小区(项目)相应户型房源。同小区(项目)内无匹配房源的,按就近原则调整至其他项目相应户型房源。
保障家庭人口虽有增减,但按配租原则,当前承租房源居室数已无改善可能性的,不属于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形。
(四)非夫妻二人户家庭居住需要
保障家庭成员为两人及以上(夫妻除外),可申请调整至同小区(项目)成套二居室房源。同小区(项目)内无匹配房源的,调整至其他项目相应户型房源。
(五)因病就医需要
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特殊病种疾病或一类重大疾病患者(目录详见附件1),需就近就医的,可调整至就医医院(三级及以上)附近的同户型或更小户型房源。
(六)子女就学需要
因子女就学需要,可调整至子女就读学校附近的同户型或更小户型房源。
(七)租金承受能力
保障家庭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可从土地等级较高及租金总价较高的房源调整至土地等级及租金总价降低的同户型或更小户型房源。(租金总价=月租金标准×建筑面积)
(八)家庭照顾需要
1.公租房的保障家庭父母与子女各承租一套不同区域房源的,因家庭照顾需要,可共同申请调整至其中一方所在小区(项目)内的一套符合配租原则的房源;或土地等级较高的一方申请调整至土地等级较低一方所在小区(项目)符合配租原则的另一套房源。同小区(项目)内无匹配房源的,可调整至就近区域内相应户型房源。
2.因家庭照顾需要,保障家庭夫妻双方的父母有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父母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则的房源;保障家庭夫妻双方一方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或子女满足下列第(2)、(3)两类条件之一的,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子女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附近符合配租原则的房源:
(1)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
(2)属于一至二级肢体、精神、智力或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3)属于特殊病种疾病或一类重大疾病患者。
保障对象为孤寡老人,确需其他亲属就近照顾的,可参照本款执行。
(九)工作需要
因工作通勤需要(应满足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的条件,个体经营者需满足新营业执照办理满三个月以上的条件),可调整至工作地附近同户型或更小户型房源。
二、房源调整的限制性要求
(一)保障家庭的剩余保障资格或剩余租赁期限大于六个月(不含)的,方可申请调整公租房房源。
(二)保障家庭自本通知正式施行之日起,所有保障期限内调整房源的累计次数最多为两次,累计次数与保障家庭全部保障对象绑定(未成年人除外),且两次房源调整成功的时间间隔需超过一年。
(三)申请房源调整的保障家庭需签订租赁合同满3个月(不含)以上。(一)(二)(五)三类换房情形不受合同租赁签订满3个月限制,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安排房源调整。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萧山区安居集团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