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6-03-04 14: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分享:

近期,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能部门从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共抽取样品424批次进行定量检测。具体抽样检测情况如下:

一、样品分类及合格率情况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能部门抽检样品共12个类别424批次,合格413批次,不合格11批次,总合格率97.41%。样品分类及合格率详见下表:

样品类别

抽检批次

不合格批次

合格率

食用农产品-畜禽肉及副产品

50

1

98.00%

食用农产品-蔬菜

59

3

94.92%

食用农产品-水产品

35

1

97.14%

食用农产品-水果类

30

5

83.33%

食用农产品-鲜蛋

33

1

96.97%

糕点

27

0

100.00%

酒类

34

0

100.00%

调味品

7

0

100.00%

粮食加工品

19

0

100.00%

速冻食品

22

0

100.00%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7

0

100.00%

豆制品

31

0

100.00%

餐饮食品

28

0

100.00%

肉制品

10

0

100.00%

淀粉及淀粉制品

11

0

100.00%

水产制品

1

0

100.00%

合计

424

11

97.41%

 

二、检测检验机构

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等。

三、分析及评价

抽样的酒类、豆制品、餐饮食品、糕点等共11大类食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总体情况良好。本次抽检部分类别因样本量过少,故该类别本次合格率无统计学上意义,不能代表市场上产品的平均水平。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交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置。

四、不合格情况

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供货)单位(被抽样单位地址)、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

1.杭州萧山围娟水果店(萧山区宁围街道生兴路319号杭州萧山宁围农贸市场第32号摊位)销售的1批次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杭州萧山城厢街道燕振萍生鲜超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拱秀路371号)销售的1批次鸡肉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萧山戴村综合农贸市场牟兴安(萧山区戴村镇杭州萧山戴村综合农贸市场)销售的1批次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杭州萧山增杰超市(萧山区戴村镇弘学路72、74、76、78、80号)销售的1批次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杭州萧山吕兴运蔬菜店(萧山区瓜沥镇航坞路345号瓜沥第一农贸市场蔬菜摊第061号)销售的1批次辣椒呋虫胺,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杭州涓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萧山第一分公司(萧山区新塘街道晨晖路1757号1幢105室)销售的1批次,采购自上海一果优实业有限公司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杭州萧山程彪蔬果商行(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路131、133号)销售的1批次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杭州萧山然福水果店(萧山区新塘街道高桥路1394号,1396号一层)销售的1批次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杭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萧山第一分公司(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927号杭州万象汇B1层B151号)销售的1批次,采购自安吉天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甘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萧山第一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供货)单位(被抽样单位地址)、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

1.杭州萧山潮尚汇餐厅(萧山区新街街道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1区1幢106、107、108、117、118号)销售的1批次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杭州萧山六扇门餐饮店(萧山区城厢街道金家桥路44、46、48号)销售的1批次鸡蛋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1.呋虫胺是内吸性杀虫剂,具有层间传导特性、胃毒和触杀作用,容易被植物吸收,进而广泛分布。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呋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呋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茄果类蔬菜(甜椒、黄秋葵除外)中呋虫胺不应超过0.5mg/kg。呋虫胺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2.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应超过0.05g/kg。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所造成。

3.尼卡巴嗪被称为球虫净,是一种广谱、高效和性能稳定的抗球虫饲料药物添加剂,可以有效预防和治疗鸡等禽类球虫病。由于效果好,因此它被广泛应用于对鸡的养殖。如果长期大量摄入尼卡巴嗪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精子畸变率增高等生理毒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尼卡巴嗪是被允许作为药物添加剂饲喂肉鸡,且允许在肉鸡中检出该类物质,并对其检出含量做了上限规定:不得超过200μg/kg。尼卡巴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治疗球虫病而超限量使用导致。

 

 

附件:食品抽检信息-20260303.xlsx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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