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在浙江省登记失业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年满45周岁的女性、年满55周岁的男性。其中,女性失业人员年龄条件自2025年起每3年上调1周岁,逐步调整至年满47周岁。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指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领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且财产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认定的救助对象。
(五)残疾人。指持证残疾人,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除外。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人员。
二、在哪里可以申请办理?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申请。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申请。
三、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实现就业创业后,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现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扶持政策等。此外,如果被用人单位招用且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出现哪些情形,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在用人单位就业,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
(二)领取营业证照,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或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超过6个月的;
(五)在户籍地认定的人员迁出户口,在常住地认定的人员不在常住地连续居住、《浙江省居住证》已失效的;
(六)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退出救助保障范围的;
(八)存在其他应当注销失业登记情形或已不符合认定时适用条件的。
温馨提示: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