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109002514339H/2015-1010402587

  • 成文日期:

    2015-11-27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AXSD01-2015-0015

  • 文号:

    萧政办发〔2015〕183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5-12-19 10: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及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管理制度的通知》(杭民发〔2013〕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拓宽范围,完善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提供福利服务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满足儿童多样化、个性化的福利需求,做到家庭、机构、社会有机结合。

(二)坚持分层推进、分类保障的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逐步扩大孤儿、困境儿童保障范围,根据不同孤儿、困境儿童群体需求,分类分标准给予保障。确保受保障的孤儿、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福利制度、福利服务并重的原则。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建立惠及不同类型儿童的补贴制度,又切实加强机构养育与亲属抚(托)养之间的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三、保障对象

主要保障具有杭州市萧山区常住户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为: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是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在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弃婴以及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2年以上,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弃养(弃家出走2年以上,以户籍所在镇街出具的证明为准,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指患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且丧失生活能力1年以上,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弃养、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3.父母一方失踪、弃养,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三)低保家庭儿童。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四)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是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未成年人。

(五)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是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六)重残儿童。是指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二级及以上的未成年人。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安置保障制度

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一是加强孤儿监护管理。依法明确孤儿监护人,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积极推进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规范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三是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结对帮扶、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等形式多样的援助活动。四是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五是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二)建立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定期开展普查,及时发现孤儿和各类困境儿童并建立档案。对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

2.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实行基本生活补贴,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低保救助金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不重复享受,对于已经按家庭享受低保救助的对象,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已经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低保救助金。)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和《关于杭州市萧山区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08〕168号)规定,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和持证低保、困难家庭儿童给予动态物价补贴。

3.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低保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发放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4.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在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发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5.建立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对其他持证困难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发放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6.建立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对持证低保、困难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或者患有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补贴(其中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残保、城乡持证困难家庭的,不重复享受)。

以上各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身份的,原则上就高享受,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次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低保家庭儿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取消家庭相关救助证后不再纳入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障范围,从取消家庭相关救助证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上述儿童年满18周岁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如孤儿为就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生可继续享受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后,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

(三)健全落实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做好机构孤儿和散居孤儿的医疗保障工作。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贫困家庭的重残、重病和罕见病儿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工作。继续认真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新生特殊病种儿童应急救助机制,通过定点医院绿色通道对残疾婴幼儿开展应急救助,做到早发现、早救助。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残联、培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四)完善教育保障制度

全面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教育工作,切实保障孤儿、低保家庭儿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重残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按照健康适龄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接受特殊教育、儿童福利机构中重病重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内接受特殊教育的原则,分类开展教育。孤儿、低保家庭儿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重残儿童接受区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育期间,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保育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享受爱心营养餐;接受高中段教育的,按相应类别、等级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学费;接受大专、本科教育的,可享受慈善救助结对帮困等社会力量资助。

(五)落实住房保障制度

对有房产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监护人和所在村(社区)要帮助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工作。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城镇散居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解决。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由镇街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六)拓宽就业保障制度

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就业困难的成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对符合政策条件规定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给予岗位补贴。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国土萧山分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儿童福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分管儿童福利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实施普惠型儿童福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明确具体工作的联络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疑难问题定期召开会议协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前期调查和申报审核工作,严格资金发放制度。

区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建立全区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

区发改局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

区财政局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区教育局要做好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学生资助政策资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对各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区公安分局在做好相关认定工作的同时要依法对弃婴(儿童)的身份进行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人社局要落实受保障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国土萧山分局要落实儿童福利用地审批保障工作。

区住建局要落实受保障儿童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好城乡受保障儿童的住房问题。

区卫计局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医务室,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在现行政策范围内落实好受保障儿童的医疗费用减免。

区司法局要引导区法律援助中心快速为符合条件的受保障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护儿童的人身、财产权利,对有需要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区残联要切实做好儿童残疾等级的认定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倡导通过志愿者活动等多种形式为困境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特殊关爱。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公益组织,要把儿童福利作为慈善救助的项目之一,引导慈善活动向儿童福利领域倾斜,鼓励慈善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保障。

(二)建立服务网络,加强制度建设

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具体承担全区儿童福利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及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状况的定期走访巡查与监督评估工作。各镇街要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明确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在各村(社区)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室,配备儿童养育状况督导员1名,负责本辖区内的儿童福利工作的开展。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儿童福利申报审核、资金发放制度;二是建立投入机制,配备相应的管理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三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巡查调整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四是建立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儿童福利工作顺利推进。

(三)注重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并充实机构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儿童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机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儿童福利指导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车辆,保证儿童福利动态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经费保障

根据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要求,将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工作经费和实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和残疾人保障金等渠道安排资金,按规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各项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各项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宣传引导,保护儿童权益

加大实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受保障儿童,为他们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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