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萧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体要求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好杭州市萧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处置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供水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办法》《杭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杭州市萧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区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基本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落实各相关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以及供水企业的主体责任。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根据相关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相关单位应急工作任务,构建责任清晰的应急指挥组织架构、工作体系,形成全区统一规范的应急处置流程,做好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快速处置。
1.4.3以人为本,加强预防。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控制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系统监测、科学预防、及时预警,建立完善供水运行安全监控体系,做好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杭州市萧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指导我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供水企业参照市、区两级预案要求,结合城市供水运行实际,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类型,包括不限于水源突发事件(如嗅味异常、藻类爆发、高浑浊度、有机物污染、咸潮、重金属污染、水源水量不足等)、水厂突发事件(如关键设施损毁、关键设备故障等)、市政管网及泵站突发事件(如爆管、管网水质污染或恶化、管网泵站损坏、建筑加压调蓄设施损坏或污染等),对企业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确保具有实效性、可操作性。
第二章 风险类型与事件分级
2.1风险类型
2.1.1自然灾害。干旱、咸潮、藻类爆发、地震、山体滑坡、台风、洪灾、寒潮等,可造成原水供应不足、水质异常或取水、制水、供水设施、管网系统损毁。
2.1.2事故灾难。电力系统故障,可造成机泵、生产调度及自控系统停电;火灾、构筑物倒塌、水处理药剂泄漏等,可造成人员伤亡或供水设施损毁;原水管(渠)、主要输配水管及阀门等供水设施爆裂、损毁,可造成大面积停水。
2.1.3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爆发,可造成供水企业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或重要生产物资运输受阻;水源地、取水设施、制水设施或供水管网系统遭受生物、化学品、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可造成水质异常。
2.1.4社会安全事件。战争、恐怖袭击或网络攻击等,可造成取水、制水、供水设施、管网系统损毁以及生产调度及自控系统损毁、失控。
2.2事件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四个级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2.2.1特别重大事件
(1)出厂水水质的毒理、放射性指标超标,影响居民日常饮用;
(2)非出厂水原因导致管网水水质(毒理、放射性、微生物、臭和味指标)超标,影响10000户以上居民日常饮用;
(3)非出厂水原因导致管网水水质(其他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消毒剂指标)超标,影响50000户以上居民日常饮用;
(4)计划外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5)经研判属于特别重大舆情的情况;
(6)经研判认定其他属于特别重大事件的情况。
2.2.2重大事件
(1)出厂水水质的微生物指标超标,影响居民日常饮用;
(2)非出厂水原因导致管网水水质(毒理、放射性、微生物、臭和味指标)超标,影响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日常饮用;
(3)非出厂水原因导致管网水水质(其他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消毒剂指标)超标,影响30000户以上、50000户以下居民日常饮用;
(4)计划外造成或可能造成30000户以上、5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5)计划外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停止供水;
(6)经研判属于重大舆情的情况;
(7)经研判认定其他属于重大事件的情况。
2.2.3较大事件
(1)出厂水水质的感官性状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超标,影响居民日常饮用;
(2)非出厂水原因导致管网水水质(毒理、放射性、微生物、臭和味指标)超标,影响2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日常饮用;
(3)非出厂水原因导致管网水水质(其他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消毒剂指标)超标,影响10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居民日常饮用;
(4)计划外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5)计划外造成或可能造成30000户以上、5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停止供水;
(6)经研判属于较大舆情的情况;
(7)经研判认定其他属于较大事件的情况。
2.2.4一般事件
(1)出厂水水质的一般化学、消毒剂指标超标,影响居民日常饮用;
(2)非出厂水原因导致管网水水质(毒理、放射性、微生物、臭和味指标)超标,影响100户以上、2000户以下居民日常饮用;
(3)非出厂水原因导致管网水水质(其他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消毒剂指标)超标,影响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日常饮用;
(4)计划外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5)计划外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停止供水;
(6)经研判属于一般舆情的情况;
(7)经研判认定其他属于一般事件的情况。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条款所述的超标指水质指标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限值。
第三章 应急体系与职责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组成。
3.1应急指挥部
在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并启动响应后,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应急响应级别,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供水工作的区领导担任。
工作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一责任,全面负责较大、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信息上报、舆情引导、群众服务、复盘总结、善后处理等工作。
3.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工作职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传达指挥部有关指令。
3.3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级有关部门及供水企业组成。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见附件1。
3.4专家组
建立萧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专家库,由从事水利、环境、水质检测、给排水、市政工程、应急抢险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为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协助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参与事件原因调查分析,就事件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监测预警
4.1日常监测体系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及供水企业等单位,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共享水源地、城市供水体系运行状态、灾害等监测信息,掌握城市供水安全运行状况。
4.2日常监测内容
4.2.1生态环境萧山分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重点排污企业等。
4.2.2区农业农村局:水源地及其上游水位、流量、潮汛等水文信息以及上游闸坝开闭情况;洪涝灾害信息。
4.2.3区气象局:暴雨、干旱、高温等极端天气。
4.2.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及其变化趋势。
4.2.5供水企业:取水口、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及其变化趋势;供水管网关键节点的水压和流量及其变化趋势;原水取水泵站、水厂、供水加压泵站、二次供水泵房等供水设施的运行状态;用户投诉、咨询等供水客服信息。
4.3预警信息提示
负责日常监测的相关部门监测到藻类爆发、咸潮、水源污染等异常情况后,应立即进行核实,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对可能达到本预案一般及以上事件的,30分钟内对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预警提示。
供水企业收到相近区域、同一类型的用户投诉、咨询等供水客服信息数量激增时,应及时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预警提示。
第五章 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后,供水企业应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组织应急检测,召集应急队伍,先行开展污染物物理隔离、水源切换或调用备用水源、投加应急水处理剂等措施;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及时报告事件及先期处置等情况;1小时内向受影响用户做好用水注意事项等信息通告。
5.2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分别对应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认定标准及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详见附件2。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一级、二级响应及跨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市级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级指挥部成立前,由区指挥部履行应急指挥职责,市级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移交市级指挥部,区指挥部根据市级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级、四级响应,由区指挥部组织应对。根据事件处置及发展情况,可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未达到本预案事件分级的,由供水企业根据企业预案自行处置。
5.3应急处置措施
5.3.1一级响应
(1)风险研判及信息报告
供水企业经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达到本预案特别重大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区政府值班室。经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跨行政区域的,供水企业应同步通报涉事区(县、市)供水企业,有利于供水企业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信息报告后,迅速了解并核实事件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开展分析研判,经研判可能或已经达到本预案特别重大事件的,按照紧急信息报送要求,经区政府分管城市供水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向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启动区一级响应和组建区指挥部的建议;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区一级响应并成立区级指挥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步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政府值班室同步报市政府值班室。
各信息报送主体应及时、持续做好突发事件的续报、终报。
(2)移交指挥权
当市政府主要领导宣布启动一级响应,市级指挥部成立时,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副总指挥参与市级指挥部工作。
(3)开展应急处置
市里启动一级响应后,区指挥部在市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结束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供水恢复正常时,由市级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区级指挥部同步结束应急响应。
(5)善后及调查
①善后处理
区政府应建立善后处理机制,第一时间组织镇街(场)、平台及村社等力量,对供水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开展全覆盖入户走访,做好安抚、慰问、解释工作,妥善处理赔偿、救治等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②事件调查
配合市级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重点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情况进行调查。
(6)复盘总结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应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原因,吸取经验教训,10日内完成复盘总结,报市级指挥部。
复盘总结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主要应急响应措施,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存在问题及隐患,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复盘总结后,各责任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5.3.2二级响应
(1)风险研判及信息报告
供水企业经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达到本预案重大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区政府值班室。经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跨行政区域的,供水企业应同步通报涉事区(县、市)供水企业,有利于供水企业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信息报告后,迅速了解并核实突发事件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开展分析研判,经研判可能或已经达到本预案重大事件的,按照紧急信息报送要求,经区政府城市供水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启动区二级响应和组建区指挥部的建议;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区二级响应并成立区级指挥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步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政府值班室同步报市政府值班室。
各信息报送主体应及时、持续做好突发事件的续报、终报。
(2)移交指挥权
当市政府分管城市供水工作的市领导宣布启动二级响应时,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市级指挥部副总指挥参与指挥协调工作。
(3)开展应急处置
启动二级响应后,区指挥部在市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结束
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供水恢复正常时,当总指挥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相应结束应急响应。
(5)善后及调查
①善后处理
区政府应建立善后处理机制,第一时间组织镇街(场)、平台及村社等力量,对供水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开展全覆盖入户走访,做好安抚、慰问、解释工作,妥善处理赔偿、救治等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②事件调查
配合市级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重点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情况进行调查。
(6)复盘总结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应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原因,吸取经验教训,10日内完成复盘总结,报市级指挥部。
复盘总结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主要应急响应措施,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存在问题及隐患,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复盘总结后,各责任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5.3.3三级响应
(1)风险研判及信息报告
供水企业经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达到本预案较大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区政府值班室。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信息报告后,迅速了解并核实突发事件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开展分析研判,经研判可能或已经达到本预案较大事件的,按照紧急信息报送要求,经区政府城市供水工作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和组建区指挥部的建议,同步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各信息报送主体应及时、持续做好突发事件的续报、终报。
(2)启动响应
根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议,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决策,宣布启动三级响应,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组建区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
总指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城市供水工作负责人,分管生态环境工作负责人(涉及水源问题时增加);
指挥部成员:根据事件需要,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3)开展应急处置
启动三级响应后,结合事件情况及专家建议,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现场管控、舆情引导、用水保障、专家指导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信息发布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经总指挥审定后签发,发布主体、发布形式由区指挥部确定。
首条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社会发布,内容包括现象描述、可能影响范围及用水提醒事项等。根据事件发展进程及处置进展,持续发布应对措施、核实情况、事件调查等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现场应急处置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5)应急响应结束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供水恢复正常时,由总指挥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区级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成员单位。
(6)善后及调查
①善后处理
区政府应建立善后处理机制,第一时间组织镇街(场)、平台及村社等力量,对供水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开展全覆盖入户走访,做好安抚、慰问、解释工作,妥善处理赔偿、救治等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②事件调查
由区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重点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情况进行调查,应急响应结束后1周内出具调查报告。
(7)复盘总结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应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原因,吸取经验教训,1个月内完成复盘总结,报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复盘总结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主要应急响应措施,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存在问题及隐患,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复盘总结后,各责任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5.3.4四级响应
(1)风险研判及信息报告
供水企业经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达到本预案一般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政府值班室。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信息报告后,迅速了解并核实突发事件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开展分析研判,经研判可能或已经达到本预案一般事件的,按照紧急信息报送要求,向区政府分管城市供水工作负责人进行报告,提出启动四级响应和组建区指挥部的建议,同步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各信息报送主体应及时、持续做好突发事件的续报、终报。
(2)启动响应
根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议,由区政府分管城市供水工作负责人进行决策,宣布启动四级响应,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组建区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城市供水工作负责人;
副总指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萧山分局主要负责人(涉及水源问题时增加);
指挥部成员:根据事件需要,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3)开展应急处置
启动四级响应后,结合事件情况及专家建议,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现场管控、舆情引导、用水保障、专家指导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信息发布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经总指挥审定后签发,发布主体、发布形式由区指挥部确定。
首条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社会发布,内容包括现象描述、可能影响范围及用水提醒事项等。根据事件发展进程及处置进展,持续发布应对措施、核实情况、事件调查等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现场应急处置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5)应急响应结束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供水恢复正常时,由总指挥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成员单位。
(6)善后及调查
①善后处理
区政府应建立善后处理机制,第一时间组织镇街(场)、平台及村社等力量,对供水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开展全覆盖入户走访,做好安抚、慰问、解释工作,妥善处理赔偿、救治等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②事件调查
由区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重点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情况进行调查,应急响应结束后1周内出具调查报告。
(7)复盘总结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应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原因,吸取经验教训,1个月内完成复盘总结,报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复盘总结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主要应急响应措施,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存在问题及隐患,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复盘总结后,各责任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5.3.5跨区的三级、四级响应
(1)风险研判及信息报告
供水企业经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跨行政区域,且达到本预案较大、一般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步通报涉事区(县、市)供水企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三级响应开展风险研判、信息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成立区指挥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步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政府值班室同步报市政府值班室。
各信息报送主体应及时、持续做好突发事件的续报、终报。
(2)移交指挥权
当市政府分管城市供水工作的市领导宣布启动跨区的三级、四级响应,市级指挥部成立后,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市级指挥部副总指挥参与指挥协调工作。
(3)开展应急处置
当启动跨区的三级、四级响应后,区指挥部在市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结束
当市级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供水恢复正常时,区指挥部相应结束应急响应。
(5)善后及调查
①善后处理
区政府应建立善后处理机制,第一时间组织镇街(场)、平台及村社等力量,对供水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开展全覆盖入户走访,做好安抚、慰问、解释工作,妥善处理赔偿、救治等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②事件调查
配合市级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重点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情况进行调查。
(6)复盘总结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应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原因,吸取经验教训,10日内完成复盘总结,报市级指挥部。
复盘总结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主要应急响应措施,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存在问题及隐患,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复盘总结后,各责任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组建应急处置基本力量。
6.1.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供水企业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6.1.2应急管理力量:由区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共享。
6.2通信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区经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要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区指挥部应随时接收上级指示和事发地信息;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6.3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应健全应急运力协调机制,负责交通运输的保障工作,保证送水车、药剂运输等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4物资装备保障
区财政局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区经信局等单位做好医疗卫生、制水药剂等必要应急处置专用物资的储备、调拨、生产和供应。区商务局在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框架内,配合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的市场供应应急保供工作。供水企业做好取水、制水、输配水等各个环节车辆、设备、装备、材料(粉末活性炭、高锰酸钾复合盐等)等各类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在日常生产中配置好双路电源和应急发电机组。相关单位应加强应急抢险装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
第七章 预案管理
7.1宣传
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及供水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常识等。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供水企业负责。
7.2培训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每年组织1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其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的培训应覆盖区有关单位、辖区内供水企业,供水企业组织的培训应覆盖原水、制水、管网等供水生产运行全流程相关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课程设置应合理,做到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3演练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演练频率不宜低于每年1次。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演练完成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为提高供水系统安全韧性、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8.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订,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本预案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与更新。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萧政办发〔2026〕16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