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杭萧政复〔2025〕434号

  • 申请人:

    李某华

  • 被申请人:

    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华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6-01-13 15: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分享: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5〕434号

申请人李某华。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华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形式(单号:XA65319******)向被申请人所前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0年某专线征收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某村某厂的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依告〔2025〕第6号《所前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申请将延期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然而,至申请人复议之日(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2025年1月20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释明告知书;2.所前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挂号信邮寄凭证;3.所前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前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所前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025年2月20日向申请人寄送该告知书。2025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所前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5年3月21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厂地块,《征收决定公告》《调查登记结果》《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意见》《初步评估结果》《征收补偿决定》及名称为《补偿情况明细》的材料”,故作出未找到相关内容的答复。另外,经被申请人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补偿情况明细》已经体现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某厂矿山关停补偿协议(集体部分)》和《杭州市萧山区所前某厂矿山关停补偿协议(个人部分)》中,且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26日将上述两份协议提供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对该事实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依据事实情况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且答复的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所前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及物流记录;2.所前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凭证及物流记录;3.检索记录录屏光盘;4.所前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凭证及物流记录;5.所前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杭州市萧山区所前某厂矿山关停补偿协议(集体部分)》《杭州市萧山区所前某厂矿山关停补偿协议(个人部分)》、邮寄凭证及物流记录。

经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提交的《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一、公开:某厂地块,《征收决定公告》;二、公开:被征收某厂的《调查登记结果》;三、公开:拟定阶段的某厂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意见》书;四、公开:被征收某厂《初步评估结果》;五、公开:被征收某厂《征收补偿决定》书;六、公开:被征收某厂的《补偿情况明细》”。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告〔2025〕第6号《所前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该申请延期答复。同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2025〕0013号《所前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的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本机关未找到你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至第五项;经检索、查找,本机关未找到名称为《补偿情况明细》的材料,但某厂的补偿情况明细已体现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某厂矿山关停补偿协议(集体部分)》和《杭州市萧山区所前某厂矿山关停补偿协议(个人部分)》中,该两份协议已提供给你。如对本答复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内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书面告知延期答复,后于2025年3月21日书面答复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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