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5〕406号
申请人周某杰。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杰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1月3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店铺“某店”花费19.9元购买“果蔬咬咬袋”一份,认为存在无生产执行标准,产品做工粗糙、有刺鼻性气味,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相关检测项目报告等问题,遂于同年2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同年2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遂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继续履职。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的举报,申请人反映其在天猫平台店铺“某店”购买的“果蔬咬咬袋”存在无生产执行标准,产品做工粗糙、有刺鼻性气味,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相关检测项目报告等问题。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该处理结果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短信形式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全国各地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共5237次,在浙江省范围内提起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374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应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讼等滥诉行为。同时,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条规定,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据不完全统计,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全国各地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共5237次,在浙江省范围内提起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374件。申请人在短期内以超高频次,大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举报,后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频繁、大量地申请行政复议,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对权利的滥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决定作出后,本机关对申请人另行提起的没有合理利益诉求、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复议,记录在册后不再处理,已经受理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