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杭萧政复〔2025〕448号

  • 申请人:

    卢某海

  • 被申请人: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卢某海不服被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义依审答字〔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6-01-13 15: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分享: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5〕448号

申请人卢某海。

被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卢某海不服被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义依审答字〔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某小区地下车位的调查结果、已售车位数量及位置、出售车位安装地锁的行为结论、地下临时车位数量及车位号、公共配建车位数量及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地下临时车位经营合作协议等具体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经检索查询,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均不存在,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的了解和掌握,被申请人实际上是知晓并掌握部分或全部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的答复与事实不符,缺乏诚信和责任感。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违法答复,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记录截图;2.“关于某小区地下车位被非法占用及私自出售、出租问题的反映”信访记录截图;3.义依审答字〔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卢某海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特向贵单位申请公开以下关于某小区地下车位的相关信息:调查结果:请提供贵单位对某小区地下车位进行的调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车位销售、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已售车位数量:请明确提供某小区地下车位中已售出的车位数量,以及这些车位的具体编号或位置信息(如可能)。出售车位安装地锁行为结论:针对某小区内出售的停车位安装地锁的行为,请提供贵单位的调查结论,包括该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对业主权益造成影响,以及后续处理措施等。地下临时车位数量及车位号:请提供某小区地下临时车位的总数量,以及这些车位的具体编号或位置信息。公共配建车位数量:请明确提供某小区地下车位中公共配建车位的数量,以及这些车位的具体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合作协议:请提供某小区开发商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的地下临时车位经营合作协议的全文或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收益分配、管理方式等内容申请依据:本人提出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行政机关应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条款。这些信息对于了解某小区地下车位的管理现状、维护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本单位均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已尽到答复义务,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025年4月2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义依申答字〔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检索记录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信息;4.义依审答字〔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信息。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内容为“申请公开本人作为某小区的合法业主,为了维护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公开以下关于某小区地下车位的相关信息:调查结果:请提供贵单位对某小区地下车位进行的调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车位销售、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已售车位数量:请明确提供某小区地下车位中已售出的车位数量,以及这些车位的具体编号或位置信息(如可能)。出售车位安装地锁行为结论:针对某小区内出售的停车位安装地锁的行为,请提供贵单位的调查结论,包括该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对业主权益造成影响,以及后续处理措施等。地下临时车位数量及车位号:请提供某小区地下临时车位的总数量,以及这些车位的具体编号或位置信息。公共配建车位数量:请明确提供某小区地下车位中公共配建车位的数量,以及这些车位的具体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合作协议:请提供某小区开发商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的地下临时车位经营合作协议的全文或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收益分配、管理方式等内容。申请依据:本人提出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行政机关应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条款。这些信息对于了解某小区地下车位的管理现状、维护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义依申延答字〔2025〕1号《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该申请延期答复。同年4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义依审答字〔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的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询,你申请的上述信息,本单位均不存在。”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义依审答字〔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义依审答字〔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答复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10日书面告知延期答复,后于2025年4月2日书面答复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义依审答字〔20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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