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杭萧政复〔2025〕432号

  • 申请人:

    薛某康

  • 被申请人: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薛某康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萧市监信公达〔2025〕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6-01-13 15: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分享: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5〕432号

申请人薛某康。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薛某康不服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萧市监信公达〔2025〕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后被申请人作出萧市监信公达〔2025〕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认同被申请人的答复,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也不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与《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精神,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萧市监信公达〔2025〕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正确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记录截图;2.萧市监信公达〔2025〕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区分处理,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2025年3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WX20241121NEDOLDGL的: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2.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3.被投诉举报人的涉案商品的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涉案产品进货凭证,涉案产品进货日期,涉案产品进货数量,涉案产品进货次数,涉案。5.接收投诉、举报案件时间,6.投诉、举报书面受理告知书及受理、告知时间,7.现场检查记录,图片,询问告知书,询问笔录。8.涉案商家登记营业执照信息及状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区分处理。1、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2.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3.被投诉举报人的涉案商品的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涉案产品进货凭证,涉案产品进货日期,涉案产品进货数量,涉案产品进货次数,涉案。”及“6.投诉、举报书面受理告知书,7.现场检查记录,图片,询问告知书,询问笔录。”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过程性信息,并归入执法案卷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拒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故不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申请人引用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的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2、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5.接收投诉、举报案件时间,6.投诉、举报受理、告知时间”信息,被申请人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已逐一告知该项投诉的登记、受理、告知等办理节点时间。3、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8.涉案商家登记营业执照信息及状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相关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能正常浏览查阅(网址:https://www.gsxt.gov.cn/)。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已根据申请内容逐项进行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身利益无关,被申请人在答复过程中未侵犯其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已进行区分处理,并根据申请人申请内容逐项进行信息公开答复,答复内容适当。二、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答复,程序符合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区分处理,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萧市监信公答〔2025〕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邮寄发送记录截图;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经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5年3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WX20241121NEDOLDGL的: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2.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3.被投诉举报人的涉案商品的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涉案产品进货凭证,涉案产品进货日期,涉案产品进货数量,涉案产品进货次数,涉案。5.接收投诉、举报案件时间,6.投诉、举报书面受理告知书及受理、告知时间,7.现场检查记录,图片,询问告知书,询问笔录。8.涉案商家登记营业执照信息及状态”。同年4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萧市监信公达〔2025〕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的主要内容为“1、您申请公开的‘1.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2.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3.被投诉举报人的涉案商品的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涉案产品进货凭证,涉案产品进货日期,涉案产品进货数量,涉案产品进货次数,涉案。’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2、您申请的‘5.接收投诉、举报案件时间,6.投诉、举报受理、告知时间’信息,经检索,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登记该项投诉,于2024年11月29日受理并告知,另于2024年12月3日办结并告知。3、您申请的‘6.投诉、举报书面受理告知书,7.现场检查记录,图片,询问告知书,询问笔录’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4、您申请的‘8.涉案商家登记营业执照信息及状态’信息,经检索,涉案市场经营主体杭州广艺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本机关已对外公示,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店内公示信息等渠道获取”。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市监信公达〔2025〕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1.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2.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年限。3.被投诉举报人的涉案商品的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涉案产品进货凭证,涉案产品进货日期,涉案产品进货数量,涉案产品进货次数,涉案。”及“6.投诉、举报书面受理告知书,7.现场检查记录,图片,询问告知书,询问笔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5.接收投诉、举报案件时间,6.投诉、举报受理、告知时间”信息,被申请人已告知该项投诉的登记、受理、告知等办理节点时间,答复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8.涉案商家登记营业执照信息及状态”信息,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为主动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商家名称及信息获取网址,答复亦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市监信公达〔2025〕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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