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109002514566N/2026-83599

  • 成文日期:

    2026-01-09

  • 发布机构: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化工

  • 有效性:

    有效

萧山绿色新材料化工园区项目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09 14: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综合科 分享:

第一章 目的意义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进一步提升园区本质安全,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强化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严守安全红线,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严格管控入园项目安全风险,对入园项目实施统一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切实加强入园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确保入园项目达到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不断提升入园企业投资项目质量,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由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萧山绿色新材料化工园区所有入园建设的项目。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入园要求

1.项目产业匹配强

新建项目入园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及项目布局需符合萧山绿色新材料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功能定位、国土空间规划、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要求的新项目入园,优先引入围绕本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项目,严禁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项目。迁建项目除了满足准入指标要求外,原则应符合萧山区产业方向,严格控制与园区产业定位关联性不高、产业配套和互补性不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项目入园。

2.产业协同互补好

为服务和协同我区新材料、新化工产业的发展,更加集约利用好稀缺的化工板块土地资源,在项目按照产业定位引进的基本要求外,将萧山绿色新材料化工园区作为引进省重大产业项目,尤其是50亿元、10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重要“撬点”,支持其产业链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新建配套项目入园,积极解决重大产业项目破解产业链短板和配套项目的用地需求,打造更具优势的产业协同平台。

3.准入指标执行高

以单位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约束性指标分别设定新建项目和迁建项目入园标准,并建立项目入园后评价机制,当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一年内(若约定达产时间的,以达产时间为准),开展项目入园的指标执行绩效评价。经绩效评价达不到准入指标的督促项目实施整改,在整改未完成前不予安排新土地供应和新项目建设。迁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入园指标要求,且须为化学合成反应的化工项目,其他非化工项目一律不予接纳,以集约土地利用。在规定时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报有关部门开展土地“履约清理”,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工商税务等方面的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执行和整治淘汰力度。

4.工艺设备需先进

入园项目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生产关键工序数控化率需达到园区入园指标。选用安全、高效、节能、低耗的先进设备,严禁新建涉及《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中淘汰类、禁止类、限制类的工艺和设备,全面禁止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落后产品的项目入园。项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工艺的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水平高,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现场无人操作或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少。

5.安全风险外溢低

入园项目涉及生产、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具备安全风险外溢性低、构成重大危险源单元少、工艺过程安全风险低的特点,且符合园区规定的“禁限控”要求。工艺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项目须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论证后实施;首次工业化生产的项目,应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方能开展工程设计,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新项目入园时需编制入园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6.安全环保要求严

引进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可靠,如果与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入园项目必须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国家明确淘汰、禁止使用、危及安全的生产工艺或设备一律不予准入。项目入园时须与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进行必要的衔接工作,按规定由发改、经信、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根据项目实际可以增加相关职能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四条 安全准入条件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市、区产业发展定位和“禁限控”目录,符合本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引入围绕本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2.应明确本化工园区项目建设负面清单,具体细则可参考《萧山绿色新材料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

3.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化工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4.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严禁采用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的工艺技术设备。

5.独立供地新建项目应设定固定资产最低投资额度。

6.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建设项目需由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7.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8.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系统装备建设的要求,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第五条 优先准入条件

符合萧山绿色新材料化工园区产业主导方向的化工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准入:

1.行业地位类项目: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优质浙商回归、主板或科创板上市、省级隐形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的鼓励类项目;

2.效益突出类项目:国内近三年建成投产的同类项目在最近一年亩均税收或前三年亩均税收已达到或超过准入要求的1.5倍以上的投资主体的鼓励类项目;

3.技术产品类项目:产品或技术为突破“卡脖子”的项目,或者产品为急需的进口替代产品项目;

4.其他项目:百亿级产业链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并与萧山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项目以及对萧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新兴产业项目。

第六条 限制准入条件

1.安全限制准入条件

(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萧山绿色新材料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中限制和控制类的危险化学品项目。

(2)按规定开展了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但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为3级的项目,此类项目应征询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2.环保限制准入条件

(1)严格化工项目环境总量控制,对于VOCs排放量大于10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大于10吨/年、废水年排放量大于30万吨/年、危险废物年产量大于1000吨的项目,涉及其中一项以上的应征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2)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限制产品、原料涉及恶臭类污染物的项目或大量使用多种刺激性气味原辅料且收集治理措施达不到园区管控要求的项目。

(3)涉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所列且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园区监管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 禁止准入条件

1.安全禁止准入条件

(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萧山绿色新材料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中禁止(淘汰)类的危险化学品项目。

(2)单个产品涉及三个及以上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项目。

(3)禁止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硝化纤维素、氯酸钾、氯酸钠等爆炸性化学品项目。

(4)未按规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或按规定开展了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但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4级及以上的项目。

(5)禁止建设其工艺、设备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原国家安监总局、科技部、工信部 2017年第19号公告)、《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内所规定的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设备的化工项目。

(6)禁止在多米诺效应受影响区域新增可能引发三级事故的装置(项目)。

(7)禁止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开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8)严禁新建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来源不合法、达不到安全标准,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9)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2.环保禁止准入条件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禁止引进产品或原料涉及生态环境部重点管控的七种重金属(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

(2)禁止建设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所列的项目。

(3)禁止建设涉及《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第25号)所列的项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综合遴选、论证项目情况

加强对拟入园项目招引前期的调查及研判,建立重大项目引进评估机制。在项目洽谈过程中全面掌握项目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对象的行业地位、管理及技术团队背景、创新能力、经营及财务状况等,以及拟投资落地项目的行业发展趋势、产品市场前景、核心竞争优势、目前产业化进展、与本园区主导产业匹配度、计划总投资、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工期、预计经济社会效益、投融资情况等。对重点产业项目邀请常年服务单位或专家进行专业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项目开展尽职调查。

针对入园建设项目,化工园区应组织招商、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园区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提出是否准入意见。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积极参与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建设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根据园区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园区组织的决策咨询的程序,应包括:

1.建设项目申请入园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请入园项目的安全距离、安全风险、自控水平、公用工程保障能力等材料内容进行评定,形成安全相关意见,提交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参考。

第九条 拟订准入指标

对照“标准地”及入园标准有关要求,根据前期洽谈及项目研判意见,明确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准入指标要求。

第十条 拟订扶持政策

项目通过遴选、论证后,招引主体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违约责任,根据需要草拟相匹配的财政支持、产业基金投资、土地供应等各方面扶持政策内容,并充分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集体审议核心内容

政策拟定后,招引主体要根据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现有议事规则,经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萧山绿色新材料化工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按“双招双引”联席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流程上会,需提交区级部门审议项目按相关区级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签订“双协议”

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明确的准入指标要求、扶持政策等内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和履约监管协议。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协议执行

投资协议、履约监管协议统一签订后,严格按照约定条款执行协议内容,并加强履约过程管理。 加强政策兑现的审核把关,明确相关部门审核责任。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招商项目备案,

对入园项目全面实施备案和动态监测。结合数字化改革要求,对涉及财政资金等政策优惠的项目实行线上备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由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牵头项目落地后的服务管理工作,管委会相关局室根据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同时,新引进招商项目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化管理平台系统,通过数字赋能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入园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依法退出: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需经许可的生产、建设、 经营、储存、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企业。

(2)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3)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施工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

(4)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设计标准建设,造成生产工艺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或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5)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一年内连续二次及以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第十七条 退出程序

1.约谈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项目,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约谈后将《整改通知书》送达被约谈企业,并报管委会存档。

2.整改

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3.清退

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企业退出具体措施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退出方式

1.依法强制退出

符合依法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由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场监督、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吊销企业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有关部门对其地面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处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财政、税务部门清缴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2.协议协商退出

对符合协议协商退出条件的项目(企业),对其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协商进行补偿。

3.兼并转让退出

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但原企业必须向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防止不良企业或禁止性项目进入园区。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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