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局室、属地管理局、经开国控集团、各小镇、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创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服务能力,更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与未来产业培育。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6年3月26日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以下简称“开发区”)科创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有全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创孵化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以构建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为主线,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以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探索新模式、形成新业态为目标,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第三条 开发区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开发区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及属地管理局负责对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载体实行认定制,已建成运营且尚未获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由该载体的运营主体遵循自愿原则,向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申请认定;对已获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提交相关材料后直接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载体招引培育标准
第五条 纳入开发区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一)在开发区区域内实际运行的独立法人。
(二)具备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属于租赁场地的,应保证1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孵化器内机构服务人员总数不少于2人。
(四)孵化器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孵化方向原则上不超过2个),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
(五)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其中60%以上在孵企业符合孵化器产业定位。
(六)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七)具备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纳入开发区载体培育体系的众创空间标准:
(一)在开发区区域内实际运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属于租赁场地的,应保证1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并聘请兼职导师不少于1名。
(四)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5家。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提供专业平台、供应链服务、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等一种或多种服务,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便利化。
(六)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流转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第七条 开发区内载体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审核通过后进入登记名单。
第八条 各类新建的载体按照上述登记标准组织实施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登记。利用工业厂房改建的,须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经发局、规建局与创投局联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载体需将规划方案、现场资料、房号(或工位)分布图等资料报送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并将上述资料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载体引进的各类企业(项目)在符合科创孵化载体管理系统注册条件后,统一纳入系统管理。入孵企业和项目应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
第十一条 载体应定期(每季度)向属地管理局报送企业入驻、科技创新等情况。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会同属地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每年对载体运营和企业入驻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入驻企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取消当年载体和企业的政策申请权限。
载体不得擅自变更产业方向和功能定位,若有调整应及时到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登记,否则可视情终止登记资质。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属地管理局对载体实施动态管理,统一开展绩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参照本办法附件二,对于当年新成立的载体,给予两年试运营期,期间不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布,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完善绩效奖励和退出机制。对当年评价为良好及以上载体优先满足扩大孵化面积需求;对当年评价为不合格的载体不予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纳入开发区培育体系的载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报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四)连续2年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
(五)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开发区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专项支持和补助,具体按照《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科创孵化载体建设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实施,原《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萧开管发【2024】1号)同时废止。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科创孵化载体建设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以下简称“开发区”)科创孵化载体(以下简称“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制定开发区科创孵化载体实施细则。
一、适用主体:
本细则适用主体主要包括两类:
(一)根据《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登记的载体运营主体;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纳入开发区科创孵化载体系统管理且接受上述载体服务的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
本细则中载体在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权明晰、自主经营、创新能力较强, 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
2、企业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且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
3、企业入驻孵化载体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人工智能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孵化企业毕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支持内容
(一)激发载体发展活力
1、支持优秀载体。开发区每年通过评审遴选一定数量的国际国内优秀科创孵化载体,落地后给予运营主体为期三年的基础运营费用补助,补助金额为第一年300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各100万元。
2、鼓励加速育孵硬科技企业。每年按孵化企业(含在孵企业和毕业五年内企业,下同)实际当年新获得的融资额(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1%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3、鼓励引进外资。孵化企业实际利用外资的,经认定后,按照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0.5%对运营主体进行补助,当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鼓励载体提档升级。对当年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5、支持载体培育优质企业。自主培育企业(含在孵企业和毕业五年内企业)成为省科小、国高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经上级知识产权部门认定或者确认的国内高价值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每件1万元、2万元的补助。
6、鼓励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载体在开发区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依据活动规模按次补助,30人以上的活动2000元/次,80人以上的活动5000元/次,活动补助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加强孵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载体开展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加大对专业人员的培养力度,建立高素质、职业化的创业孵化人才队伍。载体内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取得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证书,按实际发生的培训和考试费用给予运营主体100%补助,当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8、支持开展毕业企业跟踪服务。经载体培育的毕业企业在开发区内购置场地的或租用超过500平方米场地的,且全部自用的,经认定后,按照每家10万元标准,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
9、吸引高层次人员创新创业。支持载体开展高层次人才项目引进和创业服务工作。区“5213计划”扶持项目落地在载体内且已获得快速扶持资金的,2025年1月1日后入选项目按照初创型项目卓越类、领航类、新锐类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个、5万元/个、3万元/个补助,产业化型项目卓越类、领航类、新锐类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5万元/个、20万元/个、15万元/个的补助,2025年1月1日前入选项目按照卓越类20万元/个、领航类15万元/个、新锐类或雏鹰类5万元/个给予运营主体补助;通过以赛代评项目签约落地的项目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个的补助。孵化企业在开发区内新认定杭州市C类及以上人才,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人的补助,新认定为杭州市D类人才,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人的补助;孵化企业自主培育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人、10万元/人、5万元/人的补助。
10、建立载体年度考核机制。纳管的载体需如实填报运营相关情况和信息等,并按要求按时完成上报。开发区对载体实行动态管理,对载体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服务等环节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布,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将终止登记资质。原则上优秀不超过开发区当年科创孵化载体总量20%,良好不超过总量40%。其中: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载体,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的运营补助。
11、加大孵化空间补助。申报载体应就下列两项条目择一申报,本政策项下不予重复享受。承租国有空间运营的孵化载体,若将场所转租予其他方开展孵化业务,则原孵化载体与次承租载体均不得享受本条政策。
(1)针对租赁非自有物业的载体,根据考核等次,在载体缴清房租的前提下,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在不超过其实际承租面积的范围内分别给予优秀、良好、合格载体的运营主体3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
(2)针对租赁国资物业的载体,为支持载体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在载体缴清房租的前提下,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现有租金5折、6折、7折优惠,国家级优惠不超过10000平方米、省级优惠不超过3000平方米、市级优惠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附则
1、鼓励开发区运营主体利用闲置产业空间建设载体,纳入经开发区科创孵化载体管理系统管理的载体以及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可以享受本政策;三星级以上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可视同市级以上孵化器享受本政策;经由载体引进落地在开发区内其他空间的项目,经属地管理局确认后可享受本政策。
2、运营主体及其孵化企业享受的房租(空间)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运营主体实际租金支出。
3、本政策中涉及的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补助,跨年度实行进档差额补助。
3、本政策由属地管理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以及相关材料的初审工作,经开发区“企安心”普惠政策线上流程审批通过后兑现。
4、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项目)应实际进行运营,载体内的虚拟注册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也不能作为载体运营机构参与评价和兑现补助的依据。存在项目造假、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扶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当年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金融风险、质量事故、环境污染等情形的载体和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本细则自2026年4月3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原《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科创孵化载体建设实施细则》(萧开管发【2024】1号)同时废止。
科创孵化载体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项 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基础孵 化能力 (5分) | 运营团队人数 | 5 | 每5家企业配有1名专职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
孵化绩 效(95分 ) | 在孵企业数 | 8 | 0.2分×在孵企业总数 |
新增孵化企业数 | 8 | 0.8分×年度新增企业数 | |
5 | 年度新增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基准数25%) | ||
毕业企业数 | 5 | 1分×年度毕业企业数(符合毕业企业条件,结业企业不计) | |
4 | 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基准数10%) | ||
投融资服务情况 | 2 | 1.2分×在孵企业获得投资笔数 | |
3 | 0.05分×在孵企业年度获得投资总额(万元) | ||
5 |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基数为6%) | ||
双创服务情况 | 15 | 0.9分×举办孵化器内活动场次+3分×举办全市性活动场次+ 10分×举办省以上活动场次+2分/有党建活动。双创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创业大赛、创业沙龙、路演、创业教育和创业环境推介等。 | |
技术创新服务情况 | 10 | 2分×在孵企业拥有I类知识产权数+0.5分×在孵企业拥有Ⅱ 类知识产权数 | |
5 | 孵化器在孵企业年度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 (基数为5%) | ||
5 | 孵化器内拥有授权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基数为20%) | ||
孵化企业成长绩效 | 20 | 1分×年度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3分×年度新认定专精特 新企业数+3分×年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数+5分×年税收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在孵或毕业企业数。 | |
加分 指标 (10 分 ) | 突出成效 | 10 | 加分由评价专家组集体讨论决定。加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当年获创客天下 ·杭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 三等奖,分别加8分、5分、3分。 2.当年孵化或毕业企业成功上市加10分,被评定为独角兽企业 加10分,被上市公司并购或被评定为准独角兽企业,加5分。 3.其他加分项,最高加10分。当年经认定,完成开发区年度重 点工作,加5分;受到省、市表彰或批示的,分别加5分、3分。 以上加分项可叠加享受,总分不超过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