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杭州市萧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8日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一)为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统一由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农村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管理和重大经济事务民主管理,并接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和区农业农村局的业务监督指导。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的原则,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降低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深化改革、理顺关系,以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对村级资产管理的新要求,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各类支票、有价证券等由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代理。专职出纳负责保管现金、存款、各类支票、有价证券等,负责办理现金存款收支业务,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系统(简称“浙农经管”)中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准确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报账员必须将现金收入于当天缴存村社基本结算账户,确因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必须在二天内及时与报账员结清。严禁坐收坐支。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资金报账按先审后付、预审预付、先付后审三种情况分别处理。严格控制预审预付和先付后审,确须先行付款的按规定程序执行,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经批准预领的集体资金,在批准事项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除慰问款等小额、零星费用收支可用现金结算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要通过银行结算。当日累计取现1万元以上或转账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严禁开设多头账户。要加强对银行票据和账户的管理,在开户银行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财务负责人章、专职出纳章,并实行分别保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逐笔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和发生额。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资金出借和投资管理。为确保村级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村级集体资金不得出借给任何企业和个人。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土地征收村级补偿金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借的除外),借款的企业和个人须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以不动产抵押方式提供有效担保,经党组织、村(居)委会、理事会(以下简称“村社三委”)集体讨论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并到镇街经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和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财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不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或非法金融活动。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债权债务的管控。凡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的必须全额纳入账内,并建立明细账核算,定期核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债权,对欠缴时间长、金额大、收缴困难的应通过司法程序催缴。任何个人不得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对时间较长确实无法收回需核销的债权,必须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同意,1万元(含)以上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镇街经管部门备案。强化村级债务风险管控,合理控制村级债务规模。健全完善村级债务动态监测及风险防控预警机制,着力推动村级债务“化旧债、控新债”。对经营性资产债务率、债务收入比、债务货币资金比和村级债务总额四项债务风险评估指标均超预警值的村社,严禁再举新债。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凡村级集体收入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并全额入账。收款统一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款收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支出票据的审核把关,除支付给群众的收益分配、补偿款、误工补贴、劳务费等款项外,都必须取得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相关发票(收据)且金额在200元以下的支出项目,可由收款单位出具经济业务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自制凭证代替发票或收据。
原始支出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清楚齐全,不得遗漏。发票必须要说明事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自制凭证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经办人员及领款人的签字或盖章。
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齐全或开支不合理的项目,村社三委不予审批,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监事会跟踪监督。
三、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强化资产资源纸质与电子两套台账管理措施,并按照“应归尽归、应录尽录”的原则,全量、实时纳入集体资产资源纸质台账和“浙农经管”系统电子台账。要根据资产资源类别和使用状态实行分类管理,在每年三月底前完成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清理核实,盘点核对,核查核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实际数量、状态与账面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十三)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必须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并报镇街经管部门备案。
对10亩(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年租金(标的)在2万元(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须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50亩(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年租金(标的)在5万元(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必须纳入镇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对合同到期后原承包户主动要求续租且确实不适宜重新公开招租的,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不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标准续签承包租赁合同。对200亩(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年租金(标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一律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
对5万元(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拍卖、转让,须经村社三委会讨论同意,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讨论研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专业机构评估后进入镇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对5万元(含)以上村级集体固定资产报废、1万元(含)以上物资报损、核销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街经管部门备案。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立项、预决算、公开交易、变更、审计及验收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应当提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实施必须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投资概算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方案须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所有项目须提交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工程建设方案须报镇街经管部门备案存档;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拆分或肢解发包;附属工程、装修工程必须一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项目竣工结算时必须提供行业正规发票。
投资概算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通过公开交易、预选施工方、自主实施、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施工方。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进入镇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40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区委、区政府对有关镇街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发现确有必要变更的,项目累计变更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或协议价的10%。变更工程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投资概算总额30万元以下的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变更额度不得超过3 万元,变更后工程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特殊情况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投资概算总额3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后合计增加或减少绝对额在合同或协议价10%以下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镇街联村干部会同村社三委会讨论同意;工程变更后合计增加或减少绝对额在合同或协议价10%以上或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公开交易,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开交易的,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全程监督制,对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或者技术含量高、危险性大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要由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实行全程质量监理,并签订规范的工程监理合同。
对10万元(含)以上村级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结算审核。工程竣工后,未经结算审核项目款支付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价的8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
(十五)规范村级物资及服务采购。村社购买货物或服务项目,须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入镇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对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库存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库存物资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落实保管人员,明确保管职责,健全进出库手续,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四、财务预算与收支管理
(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初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非经营性开支,量力而行地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镇街经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经常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因特殊情况与预算相差较大的,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年终必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到镇街经管部门备案。
(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努力增加当年收入,确保正常运转经费。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年收入与支出。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和监督制度,财务实行集体定期审核审批制。要根据各自实际,每周确定一日为集体审核审批日。集体审核审批由村社三委成员、监事会成员参加,村社三委审批和民主理财可分别进行。参加审核人员经审核同意后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集体审核审批人员必须有村社三委80%(含)以上人员,监事会2/3(含)以上人员参加,同意率为村社三委参加人员80%(含)以上、监事会参加人员2/3(含)以上的上报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支付。未能通过集体审批或民主理财的,须在一个月内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并报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付款。
经社分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核审批由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参加。参加审核审批的党组织成员须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党组织成员中没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党组织书记参加。党组织参加财务审核审批人员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控制经营费用和其它非经营性开支。严格执行经营费用限额和使用范围限制“双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管理零招待。确因发展经济需要(不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补助项目)对外发生的费用,应坚持小额、必需、真实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由各镇街制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会务费、交通差旅费、公益事务和商务往来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订阅报刊费等非经营性支出实行限额制,超出限额部分不予列支,未使用的额度不得跨年列支。
(二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村社三委会干部工资、奖金及补贴等的发放和民主决策管理。镇街应制订统一的发放标准,年终奖金应根据村规模、经济情况及岗位职责等考核后兑现。村社三委干部薪酬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严禁自开口子提高工资、奖金及补贴发放标准。
五、收益分配和积累管理
(二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进行合同的兑现和结算,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并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到镇街经管部门备案。
(二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可分配收益应当优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并且按照章程规定比例计提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
(二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土地征收(用)及收入支出情况登记簿。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
(二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积累资金的管理。积累性收入、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拨入的专款或结对帮扶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六、民主监督及财务公开
(二十七)监事会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监事会行使对本届村级财务监督检查职责。监事会成员应由具有一定会计业务知识的人员组成。
(二十八)监事会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时开展理财监督活动。村级党组织要支持监事会开展工作,对监事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采纳。监事会的工作重点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资产发包、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干部报酬、非生产性开支及成员关心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全面深化财务公开,广泛接受成员监督。要进一步增加财务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时间,保障成员对村级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计划、各项收入支出、集体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重大财务事项的书面决议和实施结果等财务事项,公开的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应当逐笔逐项公开。
(三十一)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栏中财务公开由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专职会计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经镇街经管部门和监事会审核,理事长和监事会主任签名,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三十二)财务公开的时间及标准。财务公开采取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
财务公开的时间:定期公开分为按月和按年公开,全省统一表式的财务内容按月公开的,在次月10号前公开前一月情况;按年公开的,在次年1月15日前公开前一年情况;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重大财务事项要及时公开,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公开。
财务公开的标准:定期公开内容按省统一制定的表式以浙农经管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及时公开。
镇街要加强对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财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七、集体经济审计
(三十三)集体经济审计范围包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及财务民主管理进行的审计。主要包括村级财务年度收支审计、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1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结算审核、10万元以上不招标应急工程和200万元以上大额工程复审以及信访反映突出问题的专项审计等。区农业农村局为全区村级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
(三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深化审计监督,实现集体经济“一年一审”。审计单位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如实、及时提供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在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审计单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被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
(三十五)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向全体成员公布。
(三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审计结果应用,加大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落实整改举措、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八、财会人员管理
(三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遵守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的有关文件和制度;努力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要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工作责任性不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八)报账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参加有关会议,有权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如不制止、不纠正或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会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十九)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专职会计、专职出纳必须对所代理村社实行分别建账核算,及时记账、结账、报账,并及时提供会计信息。严格票据管理、合同签订和结算兑现审核,应定期参加代理村社班子例会,了解代理村社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提供其所需要的会计资料和财务公开资料。
(四十)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专职会计、专职出纳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会计初级职称(含)以上,实行凭证上岗,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四十一)村级报账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村社党组织提出人选,村社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人员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考试确定。聘用人员须报所在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村社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的选拔、任用采取公开招考或委派的办法,具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自愿申请离职或调动的,须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名,镇街经管部门要参与交接工作;在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四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其行使工作权利,确保财务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要保障财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九、财务报表及财务档案管理
(四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月、季、年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时上报。财务报表要求内容齐全、数据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四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档案管理,要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存放室。档案室要整洁卫生,并做好防磁、防火、防盗、防潮和防尘工作。
财务档案包括章程、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财务收支预决算书、收益分配方案、财务数据存储媒介、财务公开资料、审计资料、账簿、会计凭证、报表、有关文件制度、村社三委会会议纪要及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以及其它统计会计资料等。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有关档案资料由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为保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应建立完整的台账,在村级存档保存的同时,必须报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查阅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十、附 则
(四十六)各镇街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十七)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十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5年。本制度施行后,《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萧农〔202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