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萧山区巨灾保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6年7月20日
杭州市萧山区巨灾保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则
根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灾害救助+金融保险”试点工作的函》、《浙江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定杭州市为“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试点单位的通知》以及《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应急〔2025〕28号,以下简称《杭州市巨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巨灾保险相关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有关资金为巨灾保险赔付资金。
(二)巨灾保险赔付资金是指灾害损失保障和响应损失保障的赔付资金。将根据《杭州市巨灾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使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三)巨灾保险赔付资金由灾害损失保障赔付资金和响应损失保障赔付资金组成。
(四)在萧山区辖区内发生的灾害损失赔付资金,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区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暴雪红色预警、大风红色预警、台风红色预警、雷暴大风红色预警、冰雹红色预警、中国地震台网发布3级以上地震灾害造成的灾害损失所需支付的资金,包括:因自然灾害及诱发的次生灾害造成的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时的应急处置费用,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倒损住房补偿。
2.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雨、暴雪、洪水和森林火灾及引发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衍生灾害以及雷击导致辖区内自然人(萧山区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被保险区域出差、旅游、务工等的流动人员)身故、残疾的赔偿。
3.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包括:人员转移安置费用补偿(纳入浙江省基层防汛系统风险区受影响人员)、应急救援费用补助(劳务费、设备折旧费、材料费、过路费、油费等其他费用)。
4.日常防灾减灾支出,包括:萧山区政府部署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事项(含应急物资采购、区应急管理局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风险减量支出),区应急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的其他资金支出。
(五)赔付及补偿资金不适用的情形如下:
1.已通过政府统一投保的其他保险(含农村住房保险、农业保险等,不含个人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已获得的赔偿部分。
2.因自然灾害在异地伤亡的人员,通过各类途径流入萧山辖区内的。
3.参与其他区、县(市)应急响应救援工作的人员,由其他区、县(市)进行补助的(特殊情况除外)。
4.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因履行职责参与萧山区应急响应救援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赔付及补偿对象
(六)赔付对象为因萧山区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残疾的自然人。
(七)补偿对象含萧山区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和开展应急处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履行职责的除外)或自然人,以及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的转移安置人员。
(八)补助对象为萧山区辖区内接到相关指令参与应急响应工作的社会化救援队伍、参与备勤的社会化救援队伍。
四、赔付及补偿标准
(九)赔付及补偿标准按照《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赔付及补偿流程
(十)发生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形,按照人身伤亡损失保障赔付标准(见附件1),由保险机构直接赔付受灾人员。
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倒损住房补偿、人员转移安置费用补偿按照《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后集中报送,补偿费用由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在实施方案限额内统一拨付至各镇、街道指定账户。
(十一)应急救援费用补助中的劳务费(备勤费)和补助时长参考《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浙应急救援〔2021〕150号)执行,按以下规则认定:劳务费(备勤费)按照不超过每人每天180元计算;单天救援(备勤)时长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按1天计算。
应急救援队伍设备(车辆)折旧费用,依据《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杭政办函〔2010〕163号)征用规则,按照以下标准核算确定补助:
1.对有使用次数限定的物资装备费用,以使用一次平均价(实际购买价格÷限定使用次数)×使用次数计算确定;
2.有其他计算依据或使用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其规定计算费用;
3.补偿费用无法确定的,可经双方协商,在不超过设备原价值3%的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投入的油料费用按照1.5元/公里的标准实行补助,车辆通行费等其他费用按照提供的原始发票进行补助。
应急救援费用补助由区应急管理局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实施方案限额内拨付至社会救援队伍账户,其中涉及自然人设备(车辆)折旧费用由保险机构转付给该自然人。(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
(十二)非自然人申报物资征用补偿,补偿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实施方案限额内拨付至申报方指定账户;自然人申报物资征用补偿,经区应急管理局授权同意后,由保险机构向相关方支付。(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
(十三)其他情形的补偿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支付补偿资金。
六、风险减量服务支出
(十四)风险减量服务支出的资金为赔付和补偿后的结余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按照区应急管理局内控管理制度实施,参照市局有关要求开展日常风险减量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1.推进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提升改造。优化场所布局,完善设施配置,提升功能适配性,强化避灾安置场所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推进临时避灾安置点建设。
2.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科普基地建设,打通基层宣教“最后一公里”,提升基层灾害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强化灾害信息员、第一应急响应人业务技能培训,提升相关人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3.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推进防灾减灾科研探索、成果转化应用与风险评估机制建设。
4.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支持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组建、训练、调度机制,提升应急救援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5.用于防灾减灾的日常开支。采购应急救援装备、抢险救灾物资、应急保障物资、技术支撑服务等。
七、监督和绩效
(十五)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杭州市巨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在产生资金赔付和补偿后,将在区政府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巨灾赔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十六)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对属地赔付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监督。
(十七)区应急管理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做好赔付资金规范使用,并对所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十八)应急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谎报灾情、虚报费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十九)本实施细则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人身伤亡损失保障赔付标准
2.自然灾害救助申请书、因灾倒损房屋救助审批表
3.萧山区应急救援队伍补助申请表、萧山区救援队伍备勤补助申请表
4.萧山区应急物资征用补偿申请表、萧山区应急物资征用凭证、萧山区应急物资使用情况确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