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三)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范围、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经研究决定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前期需进行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三)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已完成初步设计。详细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完成地质详细勘察,明确地下基坑围护、施工交通组织等重大措施方案。(初步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要求,由区发改局或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3、已根据初步设计完成概算编、审工作。概算编、审均应按概算定额结合项目实际(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等)开展,概算明细应充分包含招标时要求投标人报价的明细内容。
4、已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设计文件,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特点,合理确定费用;费用组成中应包括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管理(总承包管理费及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5、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6、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使用相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五)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七)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与调价基准期信息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或工期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变化造成的工程费用或工期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提出改变合同约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质量标准、建设工期或增加合同外工程、服务等导致合同工程费用或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或工期的变化。
(八)、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须明确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投资概算。在工程结算审核时,重点审核调整合同价款的有关内容,审核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和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三方服务机构,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二)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三)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提交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的时间节点,并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进行确认。经建设单位确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的基础性资料。
(五)建设单位应监督项目的造价、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和工期等,有权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六)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勘察(可含补勘)、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七)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可含补勘)、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劳务用工管理、承分包市场行为等负总责,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八)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或经批准的优化后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时应将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最高限价,在其限额内进行设计,除合同约定调整情形外,超过限额的及修正调整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另行支付。
(九)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充分体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其成果文件应得到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社会专业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评估审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报批或备案。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上传至“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杭州)”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质监、消防验收等以图审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监督和验收依据。
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的特殊项目,在取得审查合格书前组织施工的,应当符合告知承诺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工程总承包单位在组织建设过程中需对设计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涉及工程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认为设计调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决。
任何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十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专业工程的设计或者专业工程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分包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分包单位确定后报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分包的监督与管理。
(十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三)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十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
(十五)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十六)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开设在工程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按照分账协议约定按月足额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分包、转包等造成欠薪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十七)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各参建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
(二)对国有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项目实施和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萧住建公〔2026〕126号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意见.pdf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