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109002514339H/2017-1010402568

  • 成文日期:

    2017-01-16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AXSD01-2016-0013

  • 文号:

    萧政发〔2016〕90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5-12-11 16: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到2020年,全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残疾人安居乐业,生活殷实、幸福、更有尊严,率先达到更高质量的全面小康。

二、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残疾人对象,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镇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经区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健全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和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50%补助;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40%补助;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

2.残疾人津贴。持有杭州市萧山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津贴。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护理补贴。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一级、视力一级、智力一级、精神一级)。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每月1250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750元补贴。居家进行照料服务的残疾人给予每月500元补贴。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二级、视力二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每月750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375元补贴。居家进行照料服务的残疾人给予每月250元补贴。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指智力三、四级、精神三、四级)。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每月376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188元补贴。居家进行照料服务的残疾人给予每月125元补贴。

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机构托养残疾人,均按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标准享受补贴。

(三)改善困难残疾人的居住环境

农村残疾人持有《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残疾人,经当地政府批准,进行家庭危房改造、无房户建房的,由本人申请,给予相应补助。城镇残疾人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的,实行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可按规定优先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并可按配租标准申请租金减免。

三、健全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一)医疗保险

本区户籍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残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给予60%补贴。重度残疾人以及持有低保、残保证中的三、四级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区财政全额补贴,其他三、四级残疾人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60%比例给予补贴。

(二)基本养老保险

1.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参保的,免缴个人缴费出资部分。

2.持证残疾人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等,以个人名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按同期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个人已经缴满15年的不再补助。

(1)持有《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残疾人,按同期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2)持有《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按同期职工最低缴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

(3)其他残疾人,按同期职工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

(4)持有《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残疾人,达到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续缴满15年,对其续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60%的补贴,其他残疾人给予30%的补贴。

(三)残疾人意外险与机构综合责任险

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每年为持证残疾人购买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上述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险的,其三年内的保费由区财政按1/3比例进行补助。

四、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保障

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服务,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建设,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开展以“助明”“助行”“助听”等残疾人重点康复服务,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一)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的,在医保支付后,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补助。低视力验配助视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二)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每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400元的补助。其中0至6周岁残疾儿童(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再补贴验配费1200元,一次性家长培训费150元,残疾儿童在补助年龄内,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3次。

(三)残疾人安装假肢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上肢2000元,双上肢4000元,下肢单小腿3000元,下肢双小腿5000元,下肢单大腿6000元,下肢双大腿12000元。髋关节或膝关节严重损坏的下肢重度残疾人,人工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参照假肢双大腿装配补助标准执行。其中0至6周岁残疾儿童(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假肢装配补助每例最高补贴10000元(下肢双大腿1200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每例最高补贴5000元,肢体残疾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残疾儿童在补助年龄内,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5次。

(四)加强精神疾病三级防治管理,将需要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可按规定免费服用一代类抗精神病药提标至二代类抗精神病药;入住市、区精神病医院治疗一年以上的低保家庭及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精神病患者,每年给予3000元的治疗费救助。不到一年的按月计算。

(五)6周岁以下(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聋儿、脑瘫儿、智残儿、自闭症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治疗、康复训练的,每年补助24000元。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符合手术适应症的0至16周岁残疾儿童或少年进行肢体矫治手术的,给予手术自负费用的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符合条件的17周岁以下少年儿童进行人工耳蜗手术,免费配置省定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1.2万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参照听力残疾儿童补贴标准即补贴最高2.4万元执行。自行安装人工耳蜗,给予人工耳蜗购置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五、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

1.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所有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适时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3.积极推进村(社区)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工作,到2020年,各村(社区)至少要安排一名残疾人在公益岗位就业,在公益岗位就业的残疾人工资按不少于劳动部门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巩固加强集中就业

1.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

2.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对镇街开办的“仁爱家园”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区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基本补助,再按实际工疗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50元的补助,并由镇街按1:1进行配套。对经区残联认定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区财政按实际托养人数全年给予萧山区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补助。

3.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

(三)切实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力度

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实行集中就业和分散按比例就业相结合的方针,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凭营业证照,给予相应补助。

2.凡符合省、市、区残联残疾人种养基地(联合体、社)建设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农村残疾人种养业示范基地(帮扶联合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费;次年起每安置1名农村残疾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为4年。

3.鼓励电商企业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符合电商基地建设要求的,给予扶助。鼓励电商企业招用残疾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4.残疾人贷款贴息补助。残疾人从银行取得贷款用于本人创业、自谋职业、发展生产的,在贷款限额内给予实际贷款额的相应年贴息补助。

(四)创新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参加各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用补助。

六、残疾人职业培训补助

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帮助残疾人提高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对残疾人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相应补助。残疾人有特殊专长,参加文艺、体育、能工巧匠等培训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区残联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由区残联承担。残疾人参加残联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给予交通补贴和误工补贴。

七、无障碍环境建设

贯彻落实《无障碍建设条例》,推动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继续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建设项目。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出入口的坡道平整覆盖率。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将信息交流纳入无障碍建设规划,政府政务信息、公共机构服务信息等,应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八、建立奖励机制

建立残疾人奖励机制,对残疾人参加国家、省、市级文艺、体育及职业技能等各类比赛获得奖励的,按省、市奖励标准1:1配套给予奖励。对自主创业者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九、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

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与各级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加强社区康复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加强专业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引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落实监护责任。

(二)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加快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给予补贴。规范送教服务,完善随班就读,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十五年教育。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建立完善残疾学生基础教育、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助政策。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三)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

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至少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实现全区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3张以上;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照料机构。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管理,已投入使用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全区残疾人服务设施投入使用面积稳步增长,充分满足残疾人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四)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器材。残疾人集中就业、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文体设施和用品,并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文体人才给予奖励。到2020年,至少建成1个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示范点和示范基地。

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着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要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等服务为重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推动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助残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标准,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服务供给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二)引导规范残疾人慈善事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所)、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鼓励企业为“仁爱家园”等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安全的庇护产品。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突出需求导向和精准服务,健全志愿助残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积极搭建志愿助残服务平台,创新服务项目,满足残疾人的热点需求。

(四)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

在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广泛开展特色主题宣传活动,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十一、其他

(一)首次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符合发证条件的,评定费先缴后补,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评定费自行承担。

(二)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残疾人为持有杭州市萧山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残疾人。

(三)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萧政发〔2013〕139号文件同时废止。文件中涉及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按萧民发〔2016〕12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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