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109002514339H/2017-1010402569

  • 成文日期:

    2017-08-22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 文号:

    萧政发〔2017〕67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5-12-11 16: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我区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监管理念,按照职责法定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机制,加快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构建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贯彻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信用约束。深入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社会共治。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格局。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审批管理

1.严格执行审批事项目录。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其中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者领取相关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

2.加强审批行为监督管理。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科学合理界定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加强审批部门内部改革创新,提高审批效率。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和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环节。各审批部门要积极做好审批前的行政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各部门和各镇街(场)、平台要健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3.贯彻落实“双告知”机制。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需经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对经营项目的后置审批部门明确且在市、区两级有相应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联动监管平台)实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后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查询联动监管平台“先照后证”告知信息,自营业执照核发信息推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后置审批事项予以主动接收,经确认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后置审批事项予以退回。各审批部门要在2个月内对接收的后置审批事项向联动监管平台反馈办理结果。对经营项目的后置审批部门明确但在市、区两级没有相应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或纸质文书、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相关审批部门。

(二)落实监管责任

1.明确市场监管职责。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以及因监管依据发生变化而导致监管职责划分产生争议的,由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予以明确。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以前,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审批、主管事项的监管工作方案,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报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围绕无需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资格监管制定监管工作方案,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

各镇街(场)、平台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在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落实有关排查、组织联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等工作。

2.依法确定查处分工。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及以上审批部门的,按照上位法和特别法优先的原  则,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并相互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监管。对分工查处职责存在分歧的,由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明确,原则上由审批条件最严格的部门查处。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可以根据政府属地负责和综合执法等实际情况,明确由属地镇街(场)、平台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查处。

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且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通过联动监管平台告知相关部门,收到线索的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反馈处置结果。

(三)提升监管合力

1.加强风险监测和管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各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普遍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使监管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2.建立联动共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横向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纵向省、市、区、各镇街(场)、平台间的企业信息实时、无障碍共享应用。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公示企业信息。积极推进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3.探索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探索跨部门的联合“双随机”抽查机制,提高抽查检查效率,降低市场主体成本。结合“四个平台”建设,探索开展综合执法或多部门联合抽查等工作,进一步下沉监管重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四)构建共治格局

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督促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

2.推进行业组织自律。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会员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政策、出台重大决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等,推进监管执法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3.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和依法规范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双创生动实践、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职能部门、镇街(场)、平台要深刻领会“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正确区分主体资格、一般经营资格、许可经营资格的不同功能和法律作用,准确把握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的关系,正确处理行政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社会监督的关系,从“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不审批不监管”向审批和监管并重转变,从重资质监管向资质和行为监管并重转变,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会商协调有关事中事后监管事项。领导小组会议由区政府领导召集,涉及事中事后监管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明确执法依据、执法层级、执法责任,确保工作有效推进。各镇街(场)、平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部门、镇街(场)、平台要通过多种途径和载体,积极宣传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义和部门职责、措施,及时发布监管动态,加强政策持续宣传和深度解读,让社会充分了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公众支持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部门、镇街(场)、平台要在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运转有序、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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