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
杭州市萧山区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管理,确保水工程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安全和排灌畅通,改善水环境,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工程,是指江河、湖泊、溪流、堤塘、涵闸、排灌站、水文站、水库(山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水工程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水工程的主管机关;镇(街)、场及有关水管单位是水工程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水工程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区、镇(街)、场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区水工程的统一管理,维护水工程的完整、安全,进行水资源、水量的调配和监控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
第七条 水利工程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制订年度治理建设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利工程建设、治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对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和排灌畅通的水利工程优先安排治理。
第九条 水利工程规划和治理建设,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有关单位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规划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凡涉及水工程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建设单位或当事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将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省级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涉水项目建设,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主管机关)审定。
二、在市级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涉水项目建设,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在区级及以下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涉水项目建设,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涉水项目建设,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予补偿,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造成损害或不利因素的,应当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 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河道(溪流):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沙州、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为:省、市级管理的河道从其规定;区级管理的河道为背水坡脚以外8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米的地带,有险工地段适当放宽到10米。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河道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河面宽度之间的水域、沙州、滩地、行洪区及护河地。护河地的范围为:市级管理的河道从其规定;区级管理的河道为河肩起不小于8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米的地带。
镇村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肩起不小于5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3米的地带。
区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镇村级河道管理范围可由各镇、街、场及有关单位设立标志。
二、堤塘:
省市级堤塘管理和保护范围从其规定。
区级管理的堤塘:管理范围为堤塘本身、内坡抛渣平台、护堤地(不小于8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米的地带。
三、涵闸:
钱塘江、浦阳江茅山闸(含)以下一线涵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河道各2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浦阳江茅山闸以上、永兴河、凰桐江、进化溪一线涵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河道各1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30米;其他涵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河道各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四、排灌站:
中型排灌泵站管理范围为泵站已征用地带及进、出水池边缘外25米,机房周围25米;小型排灌泵站管理范围为泵站已征用地带及进、出水池边缘外15米,机房周围1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米内的地带。
五、水文站:
雨量站观测场管理保护范围为观测场所及以外周围20米。
潮水位测验设施管理保护范围为测验设施以外水域150米。
六、水库:
小(1)型、小(2)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已征用地带或校核洪水位线以下;坝区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或不少于50米的水平距离,大坝背水坡脚以外100米地带。小(2)型以下水库(山塘)库区管理范围为已征用地带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坝区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的山头、岗地脊线为界,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七、湖泊水漾:
湖泊水漾管理范围为水面及背水堤脚或岸线以外1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米地带。
八、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管理范围为已征用范围和周围25米。
其他水工程的保护范围由管理单位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掏沙、建窑、挖坑、开沟、垦植、埋坟、堆物、设箔、建房、设杆(塔)、埋管、排放废弃物、垃圾、污染物等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侵占水工程。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水工程的,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占用水工程涉及填堵河道或废除堤防从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五条 镇(街)、场及其有关单位按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水工程的保洁、维修、养护等长效管理,改善水环境,促进人水和谐。
第十六条 水工程管理职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水工程统一规划、监督检查、项目审批、涉水工程审查。负责全区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区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街)、场、有关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区围垦指挥部负责围垦地区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迁户垦区的镇村级河道也可由所属镇街管理。
各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工作性质需要,指定专职水利工程管理员,加强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水行政执法: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政巡查及水政执法工作,其日常巡查和执法委托萧山区水政监察大队。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城市河道等水工程的水政执法工作。
各镇(街)、场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水政巡查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第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设障的,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法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镇(街)、场及有关水管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或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萧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原《萧山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暂行规定》(萧政办〔1991〕8号)、《萧山市河道管理办法》(萧政办发〔2000〕87号)和《萧山区堤防管理办法》(萧政办发〔2001〕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