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交会展位安排使用及展务管理的规定
(2026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广交会展位安排使用和展务管理工作,依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参展展品管理规定》《广交会知识产权投诉及处理规定》《广交会贸易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2026年修订)》和《杭州市交易团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一条 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手续。
(二)对应展区企业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标准:流通型企业不低于15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不低于75万美元。
(三)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展位(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该展区展位总数的20%)支持符合本条第(一)点规定,但未达到第(二)点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三条 企业有行为在省、市交易团列明禁止参展条款内的,按照上级交易团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
第四条 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综合业务系统提出参展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六条 流通型企业仅当在同一展区相邻展位数达到3个或3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具体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凡符合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综合业务系统在线填报《参展申请表》,打印盖章后连同评审材料(如上年度出口额、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一并提交给区商务局,参展申请正式生效。
第三章 展位推荐安排
第八条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品牌展位的申请和安排,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的规定执行。一般性展位原则上以展区出口额大小、属地推荐情况等作为推荐、分配依据,并按照第九条规定的优先级顺序确定展位(推荐)调整方案,经局专题会议审议确定。参展企业名单在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对有异议的公示企业,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将在下届展会予以调整。
第九条 一般性展位分配(推荐)遵循以下原则:
(一)杭州市交易团有关一般性展位组展工作规定的原则。
(二)保持企业稳定性,原则上对往届已有展位的企业予以原有基数展位数量保障。如涉及上级对萧山团展位数量调整,则按照上级要求做出相应调整。
(三)企业自行向上级部门、其他交易团争取到的展位以及以原有基数展位,通过上级部门、其他交易团、本交易团等各类渠道交换到的其他展区的展位,可按要求分配给企业自行使用。
(四)一般性展位按照出口额、行业自律、国际通行认证、优质企业、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建设与参展表现、其他等8项评分指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分(评审细则见附件),按评分高低择优推荐,最低分值需不低于30分。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因展位紧张未能获得展位的企业按照评分顺序排队递补。
(五)企业需要增加展位的,按照展位平均出口额(企业展区出口额/企业拥有的展区展位数)大小进行排列并按顺序推荐。
(六)上级下达当届有效的临时性展位、奖励性展位,参照本条第(四)、第(五)点执行,如涉及重点招商项目、内转外龙头企业(百强企业)等,可经区商务局集体决策之后进行推荐。
(七)原则上以四届(两年)作为观察周期,对未达到大会要求的最低出口门槛的企业实施末位淘汰。展区无企业申报需求的,可以顺延至下届淘汰。每届末位淘汰的展位数量不超过交易团展位数量的2%。
(八)参展企业拒不配合萧山交易团工作、对交易团造成不良影响、违规使用展位以及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可收回展位。
第四章 展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 加强广交会各种证件管理,严查转借、交换、涂改、倒卖证件行为,严禁各企业为非本单位参展人员办证。
(一)参展证件、参展代表证等办理范围仅限本分团所属展位的参展企业及其人员。不得超范围上报办证,若查出有违规现象,将取消该企业下届办理参展商证新证的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如为倒卖展位的中介人员办证等)的,将取消该企业下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二)广交会证件丢失,原则上不能补办,如确有需要,必须提交情况说明,经本人及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交易分团领队审核同意后上报交易团。两年内累计超过两次丢失证件的,将不予补办。
第十一条 参展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参展费用,对逾期交款的企业,将暂缓办理证件手续,同时将作为下届展会审核参展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加强广交会展务培训、成交统计、业务调研等工作。
(一)区商务局定期组织参展企业进行展务培训并召开领队会议。各参展企业要严肃对待,按时参加,无故不得请假;未参加领队会或培训会的参展企业,将延缓或不予办理参展商证;多次不参加会议、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的,酌情取消参展资格。
(二)各参展企业要积极配合广交会大会办、市交易团、区交易分团开展问卷调查、企业约谈、实地走访展位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各项业务调研工作。
(三)各参展企业要认真做好广交会参展成交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当天的成交数据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萧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及大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第140届广交会起执行。
附件
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25分)
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一保(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一)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企业通过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1次。
(二)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ICS认证。
(三)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C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韩国KS认证,WHO 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 CB认证,BSCI认证,GRS认证,BV认证,SMETA(SEDEX)认证,俄罗斯EAC认证,印度BIS认证,印尼SNI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MPRⅡ认证,WRAP认证,HIGG(WORLDLY)认证,沙特SABER认证,FSC森林认证。
1个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对应2个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进行计分。
四、优质企业(10分)
按照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称号,或对应的省级称号计算分值。
五、研发创新(15分)
(一)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
(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同等级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奖等)、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中国专利奖等。
(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按照境内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计算分值。
七、品牌建设与参展表现(10分)
(一)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一致。
(二)参加商务部或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支持的境外展。
(三)参展表现。
1.获评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
2.获评广交会绿美展位优秀案例。
3.展位采用绿色模块化搭建。
4.获评广交会参展商邀请采购商参会活动(i邀请)奖。
八、其他(20分)
获得省、市出口名牌的企业,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促进外贸发展表现突出的,以上情形可适当加分。同一品牌按最高登记荣誉计算,不重复计算(以上主要指省、市出口名牌、属地重点支持、跨境电商业务成效较好、积极参与重点活动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