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109002514224B/2026-83959

  • 成文日期:

    2026-08-12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2 14: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区公安分局 分享:

机动车驾驶人罗晔烽、彭国华、林水洞、张金平,在2026年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44992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被告知人:罗晔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6年06月21日23时29分许,罗晔烽驾驶车牌号为浙A262BL的小型轿车行至萧山区宁围街道文明路六甲桥路口西侧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宁围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08月1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44994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被告知人:彭国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6年06月23日14时57分许,彭国华驾驶车牌号为浙A66ZC4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萧山区通惠北路与鸿达路路口处,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603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宁围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08月1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42269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被告知人:林水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6年06月06日06时55分许,林水洞驾驶车牌号为浙A316E7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萧山区新街街道塘新线三益线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乙醇含量为74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记12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0571-82852110、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08月1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33051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被告知人:张金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6年06月25日12时55分许,张金平驾驶无牌的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解放河北路同兴桥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证你驾驶的车辆系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0571-82852110、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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