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施水木,在2026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施水木: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6月22日05时04分,在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16组19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准驾车型为:C1)(19019)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记9分。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派出所电话8220583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