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重点省专”)工作指南>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5〕183号),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通入链“四提一强”部分)”,特制定资金拨付方案。
一、支持方向
补助范围:注册在萧,入围“重点省专”企业推进计划的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企业。同时需满足近三年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申报的项目未获得过超长期国债、工信领域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支持内容:为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补链强链作用,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根据企业“全面提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简称“四提一强”)推进计划的完成情况予以补助,促进企业加速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职责要求
“重点省专”企业为推进计划具体实施单位,要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项目投资和项目绩效,确保2年内完成绩效目标。同时应当建立实施管理机制,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合理配备工作力量、细化任务分工、每季度报送推进计划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详见附件),规范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并完成绩效目标。未按期报送实施情况的,视同项目终止,不再予以验收。
三、资金分配和拨付
(一)分配方式:每批奖金实施期为2年,分两次下达,第一批资金根据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各市、县(市、区)《支持“重点省专”培育实施方案(备案版)》确定企业拟支持资金。第二批资金根据实施期末的绩效评价情况下达。
(二)拨付方式: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重点省专”)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专项资金分实施期初、实施期内、实施期满三个阶段拨付。
1.实施期初,6月底前已开展实施“重点省专”推进计划的企业,预拨第一批下达资金的50%。
2.实施期内,对“重点省专”推进计划实施顺利的(9月底完成计划投资的40%),再拨付剩余省级预下达资金。
3.实施期满,收到省级下达剩余资金后,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剩余资金。
收到省级下达对“四提一强”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1000万元或中途终止实施推进计划的企业,收回资金;对“四提一强”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再安排剩余资金。
二、推进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一)省级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由“重点省专”企业对照推进计划安排使用,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对标提升、技术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协同配套等项目,基建投资、技术改造、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基础研究等不在本推进计划实施项目支持范围。
(二)“重点省专”企业的推进计划原则上不能调整,受经营环境变化确需调整的,需确保调整后的推进计划投资额、绩效目标等不得降低,并履行以下程序:
1.发生技术方案、建设内容更改等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绩效目标的,“重点省专”企业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市(区)经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2.“重点省专”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导致推进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企业须提交终止实施推进计划的书面申请,由市(区)经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核算推进计划已完成投资额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申请收回已拨付资金。
四、验收
(一)“重点省专”企业应在推进计划实施期满当年11月中旬前向区经信局和财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推进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
2.推进计划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依据;
3.推进计划总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告等材料。
(二)市(区)经信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重点省专”企业实施方案开展验收,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验收工作。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1.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项目实施方案约定的要求,推进计划绩效目标是否完成;
2.推进计划实际投资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验收主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项目验收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其中财务专家1名。
(四)验收结论由验收组织单位结合专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计划终止三种。验收结果最晚于实施期满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后牵头组织开展抽查复核,按照“重点省专”企业数量的10%左右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实地复核,对于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的,由萧山区经信局重新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具体内容分为:
1.验收通过。已完成实施方案约定的实施目标和相关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2.验收不通过。对推进计划项目未实施,或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或未完成绩效目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验收不通过。
(五)对验收通过的企业,按规定拨付剩余奖补资金。对验收不通过的企业,由萧山区核算确认企业推进计划投资总额,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再安排剩余奖补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1000万元的企业,收回已拨付资金。对中途终止实施推进计划的企业,收回已拨付资金。
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