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79212 成文日期 2025-09-30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30 14: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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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姜磊,在2025年08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姜磊: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8月13日09时47分,在萧山区鸿宁路盈丰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标准值:31000千克,实测值:69490千克,超限率:124%)(16452)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1116)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过磅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佰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壹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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