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79211 成文日期 2025-09-30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30 14: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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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功强 、饶晓龙 、张林林、李乐、倪永锋等5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8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60012498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余功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8月21日09时52分许,余功强驾驶车牌号为浙A****7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萧山区鸿达路与通惠北路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9月30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60019317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饶晓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8月29日15时08分许,饶晓龙驾驶车牌号为浙D****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山区鸿达路与通惠北路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9月30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7277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林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8月19日05时04分许,张林林驾驶悬挂号牌为闽J****7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萧山区104国道明华收费站路段处,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5704)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收缴闽J****7号牌,驾驶证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9月30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307837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8月16日08时40分许,李乐驾驶车牌号为浙F****9的小型轿车行至萧山区闻堰街道万达路水田畈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9月30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60011589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倪永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8月20日15时10分许,倪永锋驾驶车牌号为浙A****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晨晖路萧然西匝道东侧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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