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78544 | 成文日期 | 2025-09-03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韩太言、何志祥、华建达、赵明、陈冬良、王威等6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6月至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韩太言: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5年6月13日18时2分,在萧山区塘湄线先进大桥路口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18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何志祥: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5年6月22日14时19分,在萧山区新塘街道塘新线高架彩虹高架立交地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18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华建达: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5年7月8日15时8分,在萧山区育才路南秀路口,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18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赵明: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5年7月9日23时47分,在萧山区新塘街道萧明线招商蛇口花栖云境地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18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威: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6月21日18时30分许,在萧山区风情大道亚太路口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标准值:4497KG,实测值:10505KG,超载率:133.6%);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6452,11181)。
以上事实有车辆超载情况告知书、过磅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标准值:4497KG,实测值:10505KG,超载率:133.6%),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记6分;对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1200元的处罚,记7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冬良: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7月08日13时58分许,在萧山区湘师路观湖里小区门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1200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