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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市监新撤冒告〔2025〕1号
杭州香鸟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明,杭州香鸟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的变更登记(备案)过程中,其股东、监事和联络员系冒用廖某某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廖某某住所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和杭州香鸟科技有限公司档案等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杭州香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的注销登记和杭州香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变更登记(备案)时廖某某的股东、监事和联络员身份信息。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