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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市监城冒告字〔2025〕第4号
杭州珍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经查,杭州珍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26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监事系冒用仝某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仝简玮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汝阳县公安局陶营派出所开具的仝某身份证补办记录、仝某询问笔录、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为杭明皓所[2025]文鉴字第190号)、协助调查通知书2份、杭州珍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6年7月26日设立登记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杭州珍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6年7月26日设立登记时仝某的股东登记事项、监事备案事项。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