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4/2025-78512 | 成文日期 | 2025-09-02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萧山分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号 | 有效性 |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规范高效建设运行,助力空气质量改善,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VOCs治理活性炭吸附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杭环函〔2023〕53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征集企业开展VOCs治理吸附设施模块化建设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集范围
参与的工业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生产场所均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自愿参与VOCs治理吸附设施模块化建设;
2.属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且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作为VOCs废气治理工艺或者使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VOCs治理活性炭吸附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其他低效设施需改为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工业企业;
3.申请项目未享受过中央、省级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4.申报年度无环境违法记录。
二、征集流程
本次拟征集10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VOCs治理吸附设施模块化建设,采用企业自主申报、生态环保部门审核确定的方式确定纳入企业名单,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企业申报(2025年9月8日前)
意向申报单位需填写《申请表》,同步将以下材料以纸质形式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递交至生态环境萧山分局:
1.企业承诺书;
2.建设方案;
3.其他必要材料(详见附件1)。
(二)资格审核(2025年9月12日前)
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以下规则确定入选企业名单:
1.直接入选: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则直接确定名单;
2.竞争性筛选: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超过10家,则对企业按《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综合排序,取排名前10。
(三)名单公示
最终确定的入围企业名单由生态环境萧山分局通过官方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
三、建设及核验要求
(一)建设要求
纳入VOCs治理吸附设施模块化建设的企业,需于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并满足以下建设要求:
1.预处理工艺适配性:配置与废气特性匹配的预处理系统,确保废气组分符合活性炭吸附条件,保障吸附效率稳定。
2.活性炭吸附箱体标准:箱体全密闭无泄漏;内部气流分布均匀,无短路死角,确保废气与活性炭充分接触;具备防腐性能,满足长期运行需求。
3.活性炭填充量与风量设计:优先选用符合国标的颗粒活性炭,设计风量及填充量需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4.运行状态可视化:箱体设置观察窗口或透明视镜,便于直接确定活性炭饱和状态及更换周期。
5.数字化监管能力:安装吸附设施运行状态监控装置(如压力传感器、温湿度探头等),实时采集吸附设施运行参数。
6.数据联网接入:监控数据接入区级环保监管平台,实现远程动态管理(建设要求详见附件4)。
(二)核验流程与标准
1.核验组织:项目完工后,由生态环境萧山分局组织专家开展打分,总分为100分,≥90分视为核验通过;<90分需限期整改,整改后提交复验申请(细则详见附件3)。
2.复验要求:复核仅针对整改项,由原核验专家组复核直至核验通过。
四、资金拨付
核验通过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总额为126万,具体拨付流程和额度如下:
1.企业申请:核验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提交申请及相关凭证(含合同、发票、核验报告等)。
2.资金支持范围:涉及VOCs废气治理的预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箱体、活性炭吸附设施运行状态监控装置的设备建设投资。
3.支持标准:单家企业的支持资金为其投资额占所有企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乘以126万元,且每家企业所获支持资金不得超过其自身投资额的49%。若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金额超过该上限,则以其投资额的49%确定支持资金。具体分配金额根据企业实际申报情况确定。
4.审核和拨付:由生态环境萧山分局与区财政局联合核定最终拨付金额。审核通过后按照财务流程予以拨付。
如有疑问,请向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咨询。联系人:黄孝肖,联系方式:89617942。
附件:1.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2.申报企业评分标准
3. VOCs治理吸附设施模块化建设评估核验表
4.VOCs治理吸附设施模块化建设要求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