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送达公告(杭州世联永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9-18 09:56 访问次数:

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萧市监冒不撤告字 2025 01

杭州世联永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2017年11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登记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建设三路733号信息港五期C座82室。

2017年11月21日,你单位委派方青到本局办事窗口递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杭州世联永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杭州世联永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决定》、《企业名称使用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杭州市“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登记申请书》、《承诺书》,申请办理设立登记,上述文件的主要意旨为:设立公司,并将何艳军登记为法人、股东。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杭明皓所[2025]文鉴字第217号),确认你单位2017年11月21日设立登记材料中涉及何艳军的笔迹为何艳军本人签写,可认定何艳军在本次设立登记中知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何艳军出具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诉求。

证据二、何艳军的询问笔录,记录何艳军表述对自己成为你单位法人、股东一事不知情。

证据三、冒名公示情况截图,记录对冒用信息进行了公示。

证据四、《司法鉴定意见书》(杭明皓所[2025]文鉴字第217号),证明你单位2017年11月21日设立登记材料中涉及何艳军的笔迹为何艳军本人签写。

你单位2017年11月21日企业设立登记(备案)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涉及何艳军的签字由何艳军本人签写,何艳军对此次登记知情。你单位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予撤销你单位2017年11月21日关于何艳军的登记(备案)。

你单位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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