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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萧市监处罚〔2025〕 1221号
当事人:杭州萧山孝玲健康养生馆(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E7EQNX2Y;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泰和花园玫瑰苑2幢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孝玲。
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杭州萧山孝玲健康养生馆进行检查,在该养生馆内,发现有50余名老年群众在看养生宣讲视频,并体验标注有“细胞康养仪”字样的设备。在现场播放视频的电脑中,还发现文件名称为“尿液-新--”的PPT,其内容有“体内垃圾多,脂肪多……这些东西就在你身体里面存着……你离的细胞康养仪帮你排毒吗?”、“排出毒素和垃圾刻不容缓——细胞康养仪+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等内容。在当事人前台处,又发现“细胞康养仪”的宣传单,内容有“不打针、不吃药、不节食、不反弹。健康安全,轻松塑身”字样,并配有“细胞康养仪”设备的相关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4月7日开始,通过发放宣传单、免费体验“细胞康养仪”产品、送米面油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前来店里上体验课。当事人每天早上6点到晚上8点,开设12节体验课,每节时长50分钟左右,每场体验人数最多有50人左右。前来听讲座的,绝大多数是患有慢性基础疾病、防范意识薄弱的老年人。在体验过程中,当事人会向消费者介绍“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和“细胞康养仪”产品,同时向消费者发放“细胞康养仪”的宣传单,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大屏幕里播放“细胞康养仪”和“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产品宣传视频以及灌输“孩子不在身边,身体要靠自己保重”等内容的案例视频。
另查明,现场当事人电脑中,发现的文件名称为“尿液-新--”的PPT。其中有:“使用“细胞康养仪”和“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产品后,尿液中有沉淀物,即有高血压、糖尿病,以及尿液表面有白色淡黄色漂浮物,即体内垃圾多,脂肪多,“细胞康养仪”和“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可以排出毒素和垃圾”的宣传内容。上述PPT是当事人上网下载素材制作的,并在体验课中介绍“细胞康养仪”和“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产品时,使用并展示。经调查,当事人在讲座过程还会介绍上述产品对中风、高血压、糖尿病、睡眠都有效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上述功效的证明材料。
再查明,“细胞康养仪”的宣传单内容有“不打针、不吃药、不节食、不反弹。健康安全,轻松塑身”字样,并配有“细胞康养仪”设备的相关图片。上述内容是当事人从网上摘抄的,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单所宣传功能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称是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上述宣传单100多份,至查获时还剩15份,其余均已发放。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单制作的相关凭证。
经调查“细胞康养仪”是普通家用电器,主要是按摩功能。“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是保健用品,其说明书显示具有清热解毒,祛风镇痛,通络活血的保健作用。上述产品并无当事人所宣传的具有“排出毒素和垃圾”、“对中风、高血压、糖尿病、睡眠都有效果”以及“不打针、不吃药、不节食、不反弹。健康安全,轻松塑身”的功效。当事人以每台16800元的价格销售“细胞康养仪”,以148元两支的价格销售“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同时赠送一只炒锅。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和销售记录,故违法经营额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照片、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及其说明书照片、PPT及存放电脑信息、路径照片、时间表照片、细胞康养仪宣传单等,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3.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执法仪视频、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2025年8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杭萧市监罚告〔2025〕13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定: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免费体验产品、送米面油等方式吸引以老年人为主的消费者群体前来店里上体验课,并在体验过程中对“细胞康养仪”和“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产品的功效进行虚假的宣传行为不仅在客观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案涉产品的功能产生误解,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情节轻微等,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信息,通过其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