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77721 成文日期 2025-08-06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06 15: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分享:

侯雪民、徐玉珍等2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6月至7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此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8586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侯雪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7月10日21时02分许,侯雪民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萧山区定山路亚太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标准值:31000KG,实测值:64935KG,超载率:109.4%)(16452)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车辆超载情况告知书、过磅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8月06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975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徐玉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6月14日05时49分,徐玉珍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进化镇农贸市场处,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其他图片资料、现场照片、车管所证明材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萧山分局进化派出所地址:进化镇葛云飞路958号。

本案办案民警张警官、童警官 电话0571-8245407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8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