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25-78363 | 成文日期 | 2025-08-15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有效性 |
叶海英代表:
您在区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已退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地养老金待遇的建议》收悉。经我局主办,区财政局、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协办,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规定领取缴费补贴。已领取职工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在征地时无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浙人社发〔2020〕61号规定,不能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目前杭州市内对于征地时已领取职工待遇人员发放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各区县发放标准不同,部分比我区高,部分比我区低。前期,我局会同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也向区政府反映补助标准相关事宜,区政府经研究后决定,目前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按4.8万元/人执行,待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再视情确定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标准事宜。
为切实保障我区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将严格按照省、市、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一次性货币安置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相关待遇。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参考。
感谢您对被征地人员安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