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78014 | 成文日期 | 2025-08-20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韩太言、何志祥、华建达、赵明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06月至07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1351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韩太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6月13日18时02分,韩太言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萧山区塘湄线与先进大桥路口东侧地方,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8月20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1259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何志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6月22日14时19分,何志祥驾驶车牌号为赣E*****的小型轿车行至萧山-新塘街道塘新线高架彩虹高架立交地方,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8月20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12838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华建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7月08日15时08分,华建达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萧山区育才路育才路南秀路口,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8月20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15297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赵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7月09日23时47分,赵明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明线招商蛇口花栖云境地方,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