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77189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机动车驾驶人赵晟,在2025年05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赵晟: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5月15日09时28分,在萧山区金城路永久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871)。
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肆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